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监督制度
(试
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促进xx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xx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xx行政信息对人民群众、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xx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xx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xx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室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xx局机关、各监管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
第五条
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xx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
1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xx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七条
xx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采用下列形式:
(一)外部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二)内部监督,包括上级对xx、xx部门之间、xx与各监管办事处之间的相互监督。
第八条
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信箱,设立投诉举报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上述监督渠道在每条公开信息后都应当进行告之。第九条
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予以反馈。对确属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应认真予以纠正,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方案制订、
2需公开事项目录编制等情况;
(二)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开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七)政策咨询解答情况,群众投诉处理情况;
(八)接受监督情况;
(九)其他方面的情况。第十一条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二)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具体;
(三)公开范围适宜,分级有序;
(四)公开形式便捷,实用有效;
(五)公开时限适时,经常高效;
(六)监督机制完善,健全落实;
(七)投诉处理得当,行政相对人满意。
第十二条xx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突出,
3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行政相对人满意率高。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行政相对人比较满意。考核成绩在80分至89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行政相对人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分至79分;
(四)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行政相对人不够满意。综合评分在59分以下。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自查与互查、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通过“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现状和服务行政相对人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社会公众的反映;“查”是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
考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订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和内容,进行量化自评自查,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三)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四)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通报。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奖惩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奖惩制度,政务公开考核成绩与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七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考核等次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股室及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纳入本系统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是政府绩效考核、机关作风建设及领导干部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情况。是否将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否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等。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
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审核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和监管机制。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等。
(三)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情况。是否按照上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如实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调整和更新;是否按照行政权力的配置、运行和结果实行动态的全过程公开等。
(四)政务公开形式方面的情况。是否按要求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档案馆或现行文件查阅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信息亭、公开栏、以及听证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等。
(五)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情况。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是否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时限实行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六)公开效果方面的情况: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
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
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八条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本规定由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等制度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泸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泸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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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条监督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制订、落实情况;
(三)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的权利。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代表监督评议、媒体监督评议和社会监督员评议三种方式。
(一)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二)媒体监督评议。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社会监督评议,接受来信、来稿,汇总相关意见,并反馈至监督评议机构。各级政府网站开设网上评议专栏,就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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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
1.愿意义务承担社会监督员职责的公民;
2.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关心政府改革,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尽职尽责,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有一定代表性。
(二)社会监督员聘请方法。
1.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在社会人士中选取;
2.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征求拟聘监督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同意,确定社会监督员人选;
3.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初次聘请5至6人。
(三)社会监督员职责。
1.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反馈;
2.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员的调研工作,并为其提供便利;
3.协助做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接受并转递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举、控告材料。
4.配合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四)社会监督员的待遇。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召集方支付适当的交通补贴和活动经费。
(五)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限。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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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收回聘书、予以解聘。
第六条监督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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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切实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包1
括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规定办理。
八、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十二、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
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十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四、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认。
十五、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十六、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十七、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违反《条例》和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送交工作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九、启用“桂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二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十二、本制度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二十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一次,不定期检查结合公开实际随时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不断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