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篇: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等制度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泸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泸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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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情况;拓展公开范围、严格公开时限、规范公开方式、采取便民措施等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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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便民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每年初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实现动态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评分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15%。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重点考核、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方式,重点考核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四)考核组根据日常检查和自查情况以及年度工作重点,确定重点被考核单位,并提前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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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在依法行政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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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京政办发[2008]34号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民主公正、客观量化、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会同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文化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信息办等部门组成考核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考核机构组成单位。

第四条考核范围适用于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包括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方案、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及具体实施情况;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及工作人员实际业务能力情况。

(二)机制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及在工作实践中运用执行情况。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应涵盖政府信息清理、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纸质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审批协调、新闻发言人、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方面。

(三)主动公开。包括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年度报告、拓展公开范围、严格公开时限、规范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落实公开场所、采取便民措施等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包括落实申请场所、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执行收费办法、制定答复预案等情况。

(五)不予公开。包括确定不予公开的依据、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制定答复预案等情况。

(六)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社会评议。包括举报投诉办结率、复议和诉讼结果确认违法率、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情况。

(七)业务工作。包括报送统计数据、情况分析,根据需要编发简报、动态,开展工作调研,创新工作机制等情况。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机构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保障经费;机制完善、工作开展有章可依;公开内容和范围规范、具体、准确;公开方式多样、便民效果明显;投

诉、复议、诉讼依法处理。

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每年初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细则,实现动态管理。

第三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由考核机构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重点被考核单位。

第八条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第九条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考核机构各成员单位直接提供日常考核情况、核实自查情况的重点考核、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程序是:

(一)市政府办公厅依据考核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制定考核方案

(二)各单位参照考核方案组织自查,并于考核方案下发1个月内,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形式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考核机构各成员单位直接提供日常考核情况或核实自查情况

市信息办提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有关考核数据;

市保密局核实各单位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自查情况;

市档案局、市文化局提供各单位执行《北京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的考核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实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收费的自查情况;

市监察局核实各单位办理举报投诉的自查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各单位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的考核情况;

市信访办提供各非紧急救助分中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的考核情况。

(四)考核机构根据日常考核和核实自查情况,确定重点被考核单位,并提前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五)考核机构依据考核方案,进行核实自查情况的重点考核,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

(六)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和社情民意研究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做出评价

(七)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上述考核情况,起草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情况报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综合评定报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公布

第四章考核结果利用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全市督查考核目标,由市政府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运作情况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机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考核发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责令责任部门书面检查或由监察机关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准确公开或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不予答复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不予公开决定,拒绝说明理由的;

(五)不受理、延迟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或不予答复的;

(六)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诉讼中败诉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八)拒绝、阻止、干扰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或不落实整改意见的;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连续2年不合格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具有以下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收费,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故意泄漏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未严格执行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或审查不严,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区县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第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本市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篇: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等制度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泸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泸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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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条监督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制订、落实情况;

(三)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的权利。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代表监督评议、媒体监督评议和社会监督员评议三种方式。

(一)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二)媒体监督评议。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社会监督评议,接受来信、来稿,汇总相关意见,并反馈至监督评议机构。各级政府网站开设网上评议专栏,就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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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

1.愿意义务承担社会监督员职责的公民;

2.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关心政府改革,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尽职尽责,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有一定代表性

(二)社会监督员聘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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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并会同市监察局、市档案史志局、市保密局、市目标办抓好落实。其中,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情况进行记录、评分;市监察局负责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记录、评分;市档案史志局负责对各单位档案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分;市保密局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情况进行评分;市目标办负责将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