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E5%8F
第一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e5%8f【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9〕20号【发布日期】
2009-04-10【生效日期】
2009-04-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09〕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2004年以来,本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步确立,公开意识不断增强,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有力地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把上海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要求,以深化公开内容为核心,在资金、项目、政策、服务等方面切实加大公开力度,逐步形成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补充的格局,推动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为重点,着力提高政府资金公开透明度。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根据《预算法》,以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为重点,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不断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向同级人大报告财政预算的覆盖面,逐步实现部门预算全部报送同级人代会审议(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除外)。细化报送同级人大的本级预算草案,逐年扩大预算草案列示的款级科目。向社会公开经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决算报告及预算、决算表。探索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的方式、范围、内容和形式。及时发布月度(季度)财政收支情况。依托“金财工程”,加快构建完整的财政信息库,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系统,为进一步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二)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力度。全面梳理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情况,以用于改善民生和促进发展的专项资金为重点,明确公开要求,逐年扩大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范围。先行选择部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包括对口支援都江堰灾后重建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农惠农资金、社会救助资金、排污费专项资金、帮困助学资金、信息化发展资金、科技小巨人专项资金、公交行业补贴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主动公开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流程和资金分配结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加大政府非税收入公开力度。建立完善定期发布机制,公开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安排的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新增机动车额度拍卖收入和使用、监督情况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
(四)推动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透明。健全收费公示、持证收费等制度,确保收费透明。优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发布平台,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情况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凡发生变更的收费项目,变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五)建立完善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遵循“依法披露、突出重点、真实有效、促进和谐”的原则,定期公开本市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总体情况以及收支情况,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基本情况,经办管理重要事项和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以及整改情况等。研究加强各类社会保险信息公开的有效途径。(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完善住房公积金定期公告制度。公开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增值收益使用情况。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等。依托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不断优化公开的程序和方式,方便缴存职工和单位查询与自身相关的公积金缴纳使用情况等。(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健全房屋维修基金定期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本市房屋维修基金年度归集金额、划转金额。健全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信息统计、公告制度,方便业主随时掌握、准确了解个人维修基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公开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市福利、体育等彩票公益金的年度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探索福利彩票公益创投和公益招标机制,扩大社会参与度,提高公益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九)增强国有资产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公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等,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信息透明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十)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及时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主动公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公告、邀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投标信息,政府采购有关投诉处理、考核结果等监管信息,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健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制度,推动采购过程公开透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各区县政府)
(十一)公开捐赠款物的募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对“帮困送温暖”等集中性募集的物资和资金,其募集、分配、使用情况在募捐活动结束后的一个季度内向社会公布;对全市经常性捐赠中募集的物资,其募集、分配、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为突发性灾害进行的募捐活动募集的物资和资金,其募捐及使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二)进一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按照“依法、渐进、客观、公正”的原则,完善审计公开机制和程序,不断扩大审计公开领域,丰富审计公开内容,拓宽审计公开渠道,优化审计公开形式。公开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逐步公开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逐步公开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逐步公开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各区县政府)
二、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及计划规划公开力度,积极推动行政审批公开透明。
(十三)增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透明度。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投资项目管理、运营的全过程。及时发布本市“扩内需、保增长”政府投资的重点投向和资金测算情况。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及其实施进展情况。公开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招投标透明度。进一步加大国有土地“招拍挂”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四)推进行政审批过程透明和结果公开。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等,方便公众办理。公开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咨询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参与审批、监管的情况。依托全市行政审批办事平台,逐步实现各审批环节信息的全程透明、全程监督。公开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报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不断扩大审批结果公开范围,加大房地产开发、动拆迁、规划、环保、卫生等行政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力度。(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五)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信息。公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评估报告。公开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等各类社会关注度高的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公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等各类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加大产业、能源、生态、旅游、教育、卫生、信息化等专项规划的公开力度。根据《统计法》,加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统计信息的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加大政策公开力度,完善政策制定和发布机制。
(十六)进一步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各级政府制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政策时,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推动公众有序参与。积极建立健全征询、听证、专家论证等征询民意的有效程序和方式,适时制定公众参与行政重大决策的相关制度规范。(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七)推行政策公开“三同步”制度。及时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产业政策和重要事项,主动发布人才引进、住房保障、促进就业、旧区改造、教育改革、医疗卫生改革等政策及其实施细则。推行政策公开“三同步”制度,即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稿同步公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八)加强政策执行情况公开。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各种渠道,注意收集社会各方对政策实施情况的反应,为推进政策实施和完善政策提供依据。加大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探索重大政策评估报告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
四、加大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力度,方便市民生活和企业生产。
(十九)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根据《条例》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总体要求,积极推动学校、医院、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质量、服务等要素,重点公开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各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不断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力公司)
(二十)加强与政府管理相关公共信息公开工作。依托法人信息库建设,主动公开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年检结果信息等,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积极推动实有人口、土地房屋、空间地理、行政业务等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的编目、共享和应用。公开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及时通报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相关监督检查情况,逐步建立信息查询数据库。同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开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一)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类信息公开。及时公开行政机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在公安、工商、卫生、环保、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交通、水务、城管等领域积极开展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实践,逐步形成有效运作机制。建立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制度,定期公开本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包括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方面的基本状况。推动政风行风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纠风办、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二)加大世博会相关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世博会场馆建设运营、招展布展以及与世博会相关的社会管理、公共交通、游客服务等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上海世博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五、不断拓展优化公开渠道,切实做到公开及时、有效、便民。
(二十三)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以“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为核心,加强各级政府网站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各级政府网站功能,突出权威性、及时性、系统性;整合网站的各种公开栏目,强化更新维护责任,升级搜索引擎,方便公众查询、检索。完善各级政府网站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做到界面友好、分类科学、查询方便、更新及时。健全网上政府信箱、网上调查、在线交流等栏目的有效运作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馈渠道,增进政民双向互动。在保护来信人隐私的基础上,将来信的收件反馈、处理状态、结果告知等及时在网上公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四)进一步构建多样化的公开渠道。本着“促进公开,方便公众”的原则,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开渠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积极推进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即时发布、议题设置发布机制。结合数字电视推广建设,探索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数字频道或栏目,提高信息公开服务的普及性和便民性。完善“政务服务热线114”功能,使之逐步成为社会公众与政府联系的“电话门户”。探索开展“市民参观日”、“政府信息公开日”等活动。继续提升档案馆、图书馆等各类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市民信箱、短信平台、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现有公开渠道的服务,因地制宜,方便公众查阅和获取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广影视局、市政务公开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五)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每年命名和建设一批“社区(农村)信息公开服务示范点”,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现有资源和设施,为公众就近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推动行政村为农服务信息智能终端机(“农民一点通”)部署应用。在基层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志愿者服务,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收集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农委、各区县政府)
六、加强基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二十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各区县、各部门要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的服务窗口。各区县政府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市级部门原则上至少配备1-2名政府信息公开专职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七)推动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实施,分级部署”的原则,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功能,统一规范政府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主体、内容、形式、范围,以及依申请公开接收、答复、提供等环节,加以规范和标准化。市级机关要制定本领域信息公开细则,协调和统一各相关部门之间和市、区县两级部门之间的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和要求。继续推进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进一步把信息公开贯穿于公文管理全过程。(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八)完善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规范,建立健全公开信息更新维护、历史文件梳理、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主动公开信息送交及政府信息归档等制度。围绕依法平稳有序目标,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指导和释疑,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健全落实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制度,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加大社会评议力度,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市保密局、上海图书馆、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专业支撑体系。组建市政府信息公开专家咨询组,依托本市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市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基地,为深入开展信息公开提供专业支撑和决策参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教委)
(三十)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实行全员培训,全面增强本市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责任感。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考核。(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务员局、上海行政学院、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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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川府%e5%8f【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9〕34号【发布日期】
2009-10-15【生效日期】
2009-10-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9〕34号)
为认真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意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事关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事关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要求各级、各部门把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任务来抓。今年5月,国务院令第555号颁布,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我省是流动人口大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省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已达2000余万人,约占全国流动人口的1/
10、全省总人口的1/4。他们大都处在生育旺盛期,且长期人户分离,原依附于户籍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手段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而适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特点和新形势的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全省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的重要因素。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中发〔2006〕22号和国务院令第555号文件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上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实现“两个加快”的高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实创新,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加快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双向考核”的工作新机制,积极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新格局,推动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不断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一)服务均等。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积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等工作。现居住地要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建档制度,完善育龄妇女定点服务制度,免费为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优先照顾,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依法享受休假。现居住地要充分利用城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平台,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的方式,协调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户籍地要发挥源头管理的优势,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宣传、教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严禁户籍地跨区域设立管理站,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严禁在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拓宽信访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来信、来访,严肃查处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二)区域协作。各地要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意识,积极推动省际、市际、县际协作,不断加强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协调配合,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服务管理。各地要根据流动人口的总量、流向等实际情况,加强和推进两地或多地的区域协作,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召开区域联席会议等形式,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服务等活动,形成区域协作长效工作机制。突出区域协作的重点,积极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福建等我省流出人口相对集中的省市开展区域协作,逐步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涵、提高协作质量。突出区域协作特色,在成渝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区域协作试点。以成都经济圈流动人口协作平台为载体,逐步扩大协作范围,在2011年前建立成熟的区域协作制度,深化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区域协作,逐步形成全省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合作共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现居住地在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时,要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核实情况和通报办理结果,户籍地要做好登记备案。完善个案协商处理制度,在处理违法生育案件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发现地或现居住地要与户籍地主动联系、协商处理。两地协作中出现的争议,在双方协商后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协调解决。
(三)信息共享。各级、各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重点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监测制度,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人口计生、公安、统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录入、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现居住地要完善村(居)民小组长、住宅小区业主委员、物管人员为主体的信息采集网络。户籍地要依托村组,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关爱留守家庭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对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特别是对无固定居所、无固定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去向、婚育情况和联系方式。
三、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建设
(一)加强队伍建设。要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同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内明确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乡(镇)、村(居)要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员,负责本地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宣传服务和协助处理违法生育等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二)实施综合治理。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各级、各部门在制定流动人口政策措施时,要搞好调查研究,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使之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个别地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经济诱因。综治办、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指导、协调和支持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努力提高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国资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所管理的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招聘外来人员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登记,加强监管,并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深化村(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社区的前置性、基础性作用,以村(居)民自治和协会组织建设为载体,逐步建立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方位、广覆盖的服务管理体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加强村(居)计划生育工作分类指导,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把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通过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要把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与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等场所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通过会员的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全面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统筹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业务工作,解决具体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人口同等的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落实。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督促检查,不断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机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实行以奖代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对不认真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委发〔2008〕3号)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防止违法生育反弹。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大平时督查力度,及时通报情况、督促整改,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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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本市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沪府%e5%8a【发布单位】
上海市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4〕7号【发布日期】
2004-02-19【生效日期】
2004-02-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本市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近期,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群死群伤特大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吸取教训,积极预防和控制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对社会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要求和公安部召开的全国春季防火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切实加强本市消防安全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保持清醒头脑,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责任重于泰山意识,树立警钟长鸣、如履薄冰、常抓不懈的忧患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依法履行职能,狠抓责任落实。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不断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协调运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内部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市和区县要建立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及时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进展情况,帮助相关单位研究整改措施,并加强跟踪督促。
三、强化火灾防范,开展安全检查。
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以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市近期火灾特点,按照“普遍清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供电、供水、供油、供气单位,广播、电视、金融、交通和通信枢纽等重点要害部门、单位以及标志性建筑;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地铁、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设施薄弱的小作坊、小加工、小门店等个体、私营企业等。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去年对人员聚集场所实行消防安全承诺告知和签署责任状的做法,重点解决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不畅,自动消防设施不好,灭火器材缺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消除火灾隐患。有关职能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和专项整治,依法严格、有效查处和纠正问题。
四、搞好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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