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信访举报机制的几点建议
为信访举报正名
——关于健全信访举报机制的几点建议
州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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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履行民主监督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体现。举报既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有益补充,也是构建罪恶惩防体系的必要环节。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兴党、在党忧党、在党言党是广大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方式,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群众路线方法论的的具体表现。
一、信访举报正名的紧迫性
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通过正规渠道,建立在事实基础上,信访举报就会彰显其应有的价值。在一些不为外人知晓的专属领域,一些暗箱操作的隐蔽环节,圈内人、知情者的信访举报,更是能够起到常规监管和调查渠道难以企及的作用,成为揭开黑幕、还原真相、暴露丑恶、伸张正义的有力推手,客观上有力推动了廉洁政治建设,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一)为信访举报正名,是反对异化举报的需要。出于个人目的动机不纯的信访举报,是一种对单位和他人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单位和他人影响和危害极大。一是干扰了正常工作。信访举报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法律尊严具有积极意义,用得好可以为反腐败提供有力线索,用得不当,则会造成工作中的被动。比如不负责任地反映问题,有些虽然主观上没有恶意,但客观上给组织调查澄清事实增加了难度,牵扯了领导精力,干扰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而且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二是败坏了风气。有的信访举报当面不说、背后乱说,有的甚至小题大作、“添油加醋”,容易挫伤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给作风建设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少数人将信访举报当儿戏,向组织反映问题不弄清基本事实,不提供具体情节和调查线索,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凭空想象主观臆造。这种行为虽然没有主观上诬陷他人的动机,却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也给他人名誉和家庭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
(二)为信访举报正名,是保护反腐锐气的需要。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因为信访举报在拓宽信息来源的同时,也是震慑违纪分子的重要手段。违纪分子的行为最容易为其身边的人民群众所察觉,如果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积极举报,必然会起到震慑违纪分子的目的。从中央纪委到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有利于提高举报内容准确度,也方便纪检人员进一步追查核实案件。但是,如果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对象在同一个单位,举报风险就大大提升了。而且举报自己的单位比举报个人更“危险”。尽管中央纪委三令五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但是怎么发现和查处打击报复,怎么定义打击报复,既难以制定可供衡量的细则,也缺乏具体可供操作的方案。以至于信访举报人遭受到打击报复时不能及时得到救助。保护被当成“叛徒”的举报者,就是保护反腐的锐气,这既能打掉恶人的嚣张气焰,又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反腐生态”。让好人不吃亏,让善事有好报,才能扭转“潜规则”病入膏肓的坏风气,“叛徒”也才能赢得尊重和钦佩。
(三)为信访举报正名,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坚持从严治党,坚决割除自身机体内的毒瘤和病灶,在正风肃纪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党风为之一新、民心为之一振。但目前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根本不把违纪当回事,也不知纪律为何物。认为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如有的党员干部把泄露举报者的信息当作“小错误”,认识不到这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行为。由于举报者个人信息被泄露,举报者在社会中轻则被贪官、坏人污名化,被社会隔离、背上坏人十字架;中则被孤立,职业中待遇低下,成为贫困一族;重则身败名裂,被既得利益者视为眼中钉肉中刺、被恐吓、暴打成伤,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沉默症等心里疾病,处于孤立无援的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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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此规定基础上建立举报错误处理纠错改正责任制,明确纠错改正的责任主体,落实纠错改正的责任和责任追究。通过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举报错误处理纠错改正的制度。 举报错误处理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决策责任的重要制度保障,对决策者能够起到心理警戒和行为校正作用,从而有效避免或减少打击、报复的发生。
(四)健全保护举报者机制。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所针对的往往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违纪违法分子,这些人员往往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势力,随时可能威胁到举报人乃至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国没有专门的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对举报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各部门的规定中,没有形成系统的结构和框架;而且对于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多停留在宣言性的法律规定上,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健全保护举报者机制,不仅要规定事后救济制度,更要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保障举报人权益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同时还要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具体制度和程序的运行,以构建完备且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五)健全查处打击报复举报行为机制。无处罚就无责任。对于将举报人信息泄露出去的有关人员,受理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惩戒方式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对泄密责任人进行惩处。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地(市)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将有拥有相关立法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行为的规范可以上升至地方立法的层面,出台《举报者保护条例》或《证人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