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见
为了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现就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并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用二至三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任务。
结合我省实际,因地制宜地探索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提升管理能力,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通过试点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为在全省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三)基本原则。
低标准,广覆盖,以大病统筹为主;坚持自愿参保,医疗保险费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积极稳妥,统筹安排,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二、保障范围和筹资机制
(四)参保对象。
具有试点市县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在校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高、中等院校在校生(以学籍为准)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海口、三亚市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其它试点市县不低于80元;未成年人(含纳入保障范围的学生,下同)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具体筹资标准由各试点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有条件的试点市县筹资标准可适当提高。
(六)资金来源。
1.个人缴费。海口、三亚市成年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其它试点市县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
2.财政补助。省财政和试点市县财政对参保居民按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安排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试点市县财政分担。其中海口、三亚市由省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70%,即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由省财政补助12元、市财政补助28元,未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由省财政补助9元、市财政补助21元;其它试点市县由省财政负担80%、市县财政负担20%,即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由省财政补助32元、市县财政补助8元,未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由省财政补助24元、市县财政补助6元。有条件的试点市县可适当提高市县财政补助标准。
对困难人群参保个人缴费财政给予补助。城镇低保对象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资金从试点市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城镇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海口、三亚市由省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70%,其它试点市县省财政负担80%、市县财政负担20%。
3.社会捐助。有条件的试点市县可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所筹资金进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账户。
(七)资金收缴与划拨。
做好个人(家庭)缴费的收缴工作。城镇居民应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即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部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城镇居民参保以年为保障缴费期。居民个人缴费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征收工作由省地税部门牵头负责,当地社保费征稽机构组织实施。街道、居委会、社区组织和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做好宣传动员、身份甄别、参保登记等工作。居民个人缴费征收的票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社会保险通用缴款书》。
按时足额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要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卫生部门对各市县实际缴费人数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后,按标准划拨到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补偿办法
(八)补偿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补偿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各试点市县要按照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范围,既能确保参保居民大病住院的费用补助,又能适当扩大受益面,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省人劳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界定补偿范围。
(九)补偿标准。
各试点市县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医疗需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的原则,在充分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既要防止补偿标准过高而超过基金支付能力,造成收不抵支;又要防止补偿标准过低而未能使参保居民充分受益,出现过多结余。
(十)补偿方式。
参保居民在本市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药品目录规定的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记账予以补偿;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居民支付,再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四、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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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要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编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手册》等,让各级领导和广大基层干部,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经办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相关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为广大参保居民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十二)加强督查,落实措施。
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试点市县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试点市县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检查考核,严肃纪律,规范管理,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