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整顿意见

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根据我省财政、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本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各统筹地区应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市、州为统筹单位,少数经济不发达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过大的地、市、州可实行县(市)统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中央、省属在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由行政单位转体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有关部门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按规定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各地按实际测算确定缴费率,实际测算低于6%的,按实际水平确定;高于6%的按6%控制。职工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按照规定应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与支付原则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帐户,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左右划入个人帐户;46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左右划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4%左右划入个人帐户,但本人退休费高于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4%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但必须控制在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一般不得提取现金。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个人帐户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并继续使用。

(二)统筹基金的建立与支付原则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即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医疗费。当年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对于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当年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原则上按下列比例分段负担:3000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20%左右;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5%左右;10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6%左右。退休人员按上述自付比例的65%左右负担。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基本医疗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通过商业保险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来解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凡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卫生等部门另行规定。

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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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从1999年初启动,年底基本完成。各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决定》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