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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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0-08-13信息来源:厅医疗保险处
辽人社发[2010]1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分类解决、加强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管理和监控,切实解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问题。
二、各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参保人员短期国内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探亲等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以下简称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急诊单据和相关诊疗资料,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二)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应由当地最高级别医院专家会诊并提出转诊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其转诊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与转诊较集中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其对转诊人员的就医进行管理或费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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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六、各统筹地区应加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市间或区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联网结算。各地可积极探索利用各种社会服务资源(包括商业机构)参与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要加大金保工程建设投入,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全省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逐步扩大联网范围,实现持卡结算。积极探索建立省、市二级异地就医管理结算平台。
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医改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关于提高统筹层次的要求,各地要加快市级统筹工作,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和管理、结算方式,减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结算。
八、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地异地就医人员的情况,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和进一步完善各类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办法,确保异地就医人员方便就医,及时结算费用。市级统筹地区要加强对所属单独统筹县(市、区)的指导,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信息系统建设、经办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衔接,保证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