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方案

为了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市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宿政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让更多城镇居民能够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宿豫城区范围内,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含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属于本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

其他乡镇(社区)的城镇居民,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办法

(一)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50元标准筹集,具体按以下标准缴费:

1.少年儿童、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城市低保人员、四级以上的残疾人员,个人每年负担30元,财政补助120元

2.老年居民(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个人每年负担60元,财政补助90元

3.劳动适龄人口(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城镇居民,个人每年负担120元,财政补助30元

(二)缴费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每年3月底之前(2007年度医疗保险费自参保之日起缴纳),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1个结算年度。

1.报销门诊医药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包干使用、超支自理,节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实行个人帐户管理

2.报销住院医疗费,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起付线500元,区外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起付线800元,市外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以上住院医疗费分段计算,累计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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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管理事项,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随本区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

九、本试行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