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试点目标。全面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与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坚持大病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统筹兼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一)参保范围。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普通中、小学的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在本市上学一年以上,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在城镇居住三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农村户籍的非从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省、市属大中专学校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县(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我市农村人员,因各种原因转为城镇户籍的(含被征地农民),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缴费期及享受待遇期满后,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使用。
2、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市级风险调剂金按当年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5%筹集,用于调剂各县(区)统筹基金超支缺口。
三、统筹标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统筹标准为:
1、城镇居民(含婴儿)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一般居民个人缴费每年6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5元;城市低保对象个人缴费每年2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每年2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20元。
2、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年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属院校省财政补助40元;市属院校及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的儿童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县(区)属院校及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0元。
属于低保对象的各类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每年10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财政补助10元,县(区)财政补助5元;重度残疾的各类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每年10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5元,县(区)财政补助20元。
一、二类低保对象的居民和学生个人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二)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从再就业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三)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提供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和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四)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进行调整,调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财政部门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用于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
(二)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拨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并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的计息办法计息。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用款申请计划,及时将资金拨入社保经办机构的支出户。
(五)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风险基金调剂制度,逐步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基金风险预警制度和基金征缴管理制度,完善基金收支分析报告制度,做好基金收支预测,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六)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对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基金使用和医疗服务管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风险调剂金和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基金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提取市级风险调剂金后,再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提取建立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基金。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基金单独列帐管理,用于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最高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补助。剩余部分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的费用。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按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儿童用药增补品种目录》执行。
(三)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负担比例。
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本市内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1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600元。异地就医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2、最高封顶线和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费用最高封顶线为28000元,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元。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享受出院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3、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的比例报销。各类学校的学生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再提高10%,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或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及探亲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在同级别医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
(四)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救治费用中符合支付范围的部分,按40%的比例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上规定给予报销。
(五)特殊疾病门诊费用补助。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或组织)移植等特殊疾病在门诊放、化疗、透析、抗排异治疗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支付范围的部分,按50%的比例在统筹基金中给予补助,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
(六)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最高封顶线以上、符合支付范围的部分,按40%的比例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限额为15000元。
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贫困人员,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七)建立缴费年限和享受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参保居民缴费满一年以上、且连续缴费的,每多缴费一年,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提高1%,但最高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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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共同做好我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本《实施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