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局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大中专院校:
为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调动广大城镇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学生缴费期和个人缴费标准
为方便学生参保缴费,将城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包括托幼机构儿童)改为按学年参保缴费,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由于年参保学生已缴费至2010年12月,本年度9月1日至年8月31日,一般学生缴费额调整为每人20元,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调整为每人10元。自年9月1日起,学生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一般学生每人每年20元,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调整为每人每年10元。参保缴费期调整后,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制一次性趸缴学制内全部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时,趸缴期内的学生缴费标准不作调整。
因缴费期更改而在新统筹区参保仍使用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号码的学生,其尚未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新统筹区报销。
二、提高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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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各学校要将普通门诊医疗补助金的使用情况,按学期报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受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跟踪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门诊医疗补助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各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考核工作。
四、加强对学生参保工作的领导
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从今年新学年开始,全市城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都要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参保工作的领导和督导。全市城镇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托幼机构)要积极主动组织好学生参保工作,按学籍将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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