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保审核鉴定申请书
医疗费用审核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高天琦,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
2、
27、楼。
因原告刘维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本案受害人刘维的医疗费保险赔偿,申请人仅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受害人的医疗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医保范围用药鉴定(含医疗费关联性审查),请予准许。
此致长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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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卫生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通知(卫医发[2007]175号)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处置原则和认定第三条: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临床检查、治疗包括用药核使用医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标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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