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调研反馈问题落实情况的报告

 根据调研情况报告反馈,针对涉及我局处罚额度较大、处罚内容不合理、对第三方监管缺失等问题,对照市委办给定建议要求,市应急局高度重视、认真梳理、仔细研究,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情况说明

(一)关于处罚额度较大的问题。《**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年*月开始施行,我局所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均依照此基准开展,并无调整处罚标准权限。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实现一类案件由“一把尺子”来规范,所有案卷均经市委纪委、市审计局、司法局抽查审阅。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我局在**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础上制定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规定一般处罚情形仅处以额度**%的罚款金额。除此之外,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明确了“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种从轻处罚情形,规定从轻处罚情形仅处以额度**%的罚款金额。

(二)关于处罚内容不合理的问题。新《安全生产法》已于****年*月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相比之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更加严厉、罚款金额更高。其中,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九十八条、一百零二条将原先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修改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的罚款”;第九十七条、九十九条、一百零一条直接将原法条中“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内容中的“可以”删除。这些法条的变化,意味着当前安全生产实施的是“发现即罚款”原则,即整改和罚款没有主辅之分,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需处以罚款。除此之外,《**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鲁司〔****〕**号)以及《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号)中均未有一条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因此,我局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并不存在处罚内容不合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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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握好执法刚性和执法温度。谨遵安全生产法规“刻度”,严格依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综合运用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异地执法等多元形式,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执法“刚性”。同时,从经济大环境出发,对企业实施”红橙黄蓝“分级分类管理,超前开展动态监管、差异化频次检查,避免反复重复执法造成企业负担。在执法监管中,坚决杜绝执法简单粗暴、一关了之、以罚代管,综合考量企业自身情况,突出“专家+服务”诊断模式,寓执法于服务,寓服务于执法,切实体现执法“温度”。

(三)持续强化对三方机构的全过程监管一是加强事前监管。对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化评审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个工作日内,要求中介机构通过登录**省安全生产信息平台,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或《标准化从业告知书》的形式严格落实从业告知,对未落实从业告知的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二是加强事中监管。以政府购买专家服务的方式,深度结合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任务和各类专项检查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对安评机构执业行为和涉及法定评价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三是加强事后监管。定期召开中介机构座谈会,组织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化评审服务的中介机构,对开展中介服务工作进行交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要求及时整改,对仍未整改的个别中介机构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