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1]64号
2001年8月15日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维护外来劳务人员社会劳动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录用的外来劳务人员必须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大病主要是指住院和符合门诊病种目录中规定的中、高额疾病。
第四条大病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基金统一调剂使用。
第五条大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外来劳务人员缴费工资2%缴纳,外来劳务工不用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按外来劳务人员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用人单位申报外来劳务人员当月的纳税工资、薪金低于月人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月人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缴纳。
外来劳务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满25年以上、退休后在珠海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不设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用人单位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八条参保单位当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外来劳务人员可凭社保机构发放的大病医疗保险卡,从次月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条件:
(一)外来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为外来劳务人员办理了参加医疗保险的手续并按规定按时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
外来劳务人员参保后患病在本市指定医院就医时,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大病医疗保险卡、暂住证。
第十条符合珠府〔1999〕55号文规定的门诊报销病种目录的门诊费用,按社保年度计算,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的以上部分,属中额基本医疗费的病种最高支付标准为52000的50%;属中额且同时患两个病种的为7000元的50%;属高额的恶性肿瘤为9000元的80%;属肾功能衰竭移植手术为520000元的80%。
第十一条参保外来劳务人员患病住院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700元、市外转诊8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工资5个月扣除起付线标准后的90%;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为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工资15个月扣除起付线标准后的90%;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起付线标准以上至20万元人民币以内从统筹基金中支付90%。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欠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大病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外来劳务人员,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一)《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
(二)外来劳务人员参保前确诊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的。
第十四条大病医疗保险费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独管理,其管理和监督、支付范围、用药管理、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转诊(院)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等,按《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社会保障行政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1页共1页
资料编辑来源:胜法网
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文号:颁布日期:2014-02-08
执行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3〕1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大病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税务、物价、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农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每月从上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扣除按规定提取的省社会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市社会保险风险储备金后,剩余部分划拨1%作为大病医疗保险资金。
第五条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及其营运收益、各项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七条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后,按本办法享受规定的相应险种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与参保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险种及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额标准及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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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辑来源:胜法网
2.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二)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额标准及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
2.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8倍、10倍。
第九条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托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提供联网即时结算服务,为患者提供便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及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及待遇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监督及奖惩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当年出现收不抵支时,先由大病医疗保险历年累计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市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支付。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原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历年结余资金并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
第十四条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明确前,我市大病医疗保险具体业务暂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办。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满”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建立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的通知》(中府〔2000〕95号)、《关于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府办函〔2002〕325号)、《关于申请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劳社〔2004〕139号)和《关于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府办复〔2012〕121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扬职工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减轻职工、家属患大病治疗的经济负担,建立长效帮扶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成立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互助会实行会员制,凡集团公司在册职工、退离休(职)人员、伤病亡职工配偶自愿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参加。
第三条互助会的任务是在集团公司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政策,筹集、管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自主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第四条大病医疗互助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1、会员交纳会费(每人每年一次性缴纳30元,每年1-4月份缴纳当年度会费);
2、职工自愿捐款;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工会资助;
5、企业资助;
6、互助金利息收入。
第五条互助会设立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大病医疗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审批。
管委会由集团公司工会、财务资产部、社保中心、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工会主席任主任,工会副主席、财务资产部和社保中心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人员任委员。主任、1
副主任、委员缺位时,由原单位同职人员自行替补。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至3名。
第七条互助金由管委会委托集团公司工会集中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监督。互助金收支帐目每年年底公布,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及其配偶子女患大病时,有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互助金救助的权利;
2、会员有参与互助金管理和对互助金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会员对互助金的使用、管理,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会员有自愿入会的权利。
会员的义务:
1、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2、诚实守信、如实申报的义务;
3、执行管委会决定的义务。
第十条申请互助金救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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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运行状况,对本办法作相应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