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救助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体系,缓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救助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象。具体救助对象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镇“三无”对象;

(三)夫妻双方系失业人员或单亲失业人员;

(四)持《低收入职工优惠证》的职工;

(五)其他特困人员

以上五类对象因患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单位补助后,当年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第三条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资金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每年从上年累计结余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救助金中提取10%;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资金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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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市医保中心要定期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