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会审计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影响及其对策

社会审计主要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鉴证会计信息公允性服务的。社会审计机构作为中介组织,既负有提供真实审计信息的义务,又享有向审计信息使用者收取审计费用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平衡是保证审计信息质量的关键。目前,我国社会审计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平衡。这种状况严重地制约着我国社会审计质量的提高。本文试图在描述这种不平衡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分析其产生的根源,并进一步探讨其对策。

一、权利与义务不平衡对审计

信息质量的影响在法律上,权利是关于权利主体具有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义务是关于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保障各权利主体利益的前提条件。

社会审计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一种经济性权利与义务。在这一权利与义务体系中。存在着三种权利主体:会计信息提供者(被审计者),会计信息使用者(审计信息需要者)和会计信息鉴证者(审计者)。从审计产生的历史来看,三者应有如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被审计者的义务是向审计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面、真实的会计资料,权利是要求审计者公正评价其提供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审计信息使用者的义务是向审计者支付合理报酬并按约定范围使用审计信息,权利是要求审计者提供有关会计信息公允程度的审计报告;审计者的义务是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鉴证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和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并在约定范围内对审计报告的质量承担责任,权利是向审计信息使用者(理论上的审计委托人)收取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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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审计是由于委托人需要了解代理人对其委托财产的经管状况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委托人远离其委托财产的经营过程的条件下,委托人对委托财产经管情况的了解,主要依靠代理人提交的反映受托财产经管情况的会计报告。而该报告又是由代理人编制的,其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委托人为了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就产生了聘用外部审计的需要。

按该理论,在规范的审计市场中,供需双方分别应是审计者(审计信息供应方)和财产委托者(审计信息需求方)。审计信息就是该市场中的商品。这种商品所具有的专门为财产委托人“订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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