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审办[108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应保证审计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七条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本市和区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区审计机关可以选择以下适当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一)通过《*报》向社会公布;

(二)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三)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九条审计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

(三)政府部门、群众团体组织、事业单位和者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四)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五)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六)授权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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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审计局

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