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

第四条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对本机关各部门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四)定期对本机关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馆保管的审计档案;

(五)监督和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

(六)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

第八条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九条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条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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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专项审计调查档案比照项目审计档案立卷归档。电子审计档案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