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工业统计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业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及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近年来,我市工业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统计作为信息主体,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及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服务的职能日渐凸现。为确保我市工业源头数据准确,进一步提高全市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根据省及(上级市)市统计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进一步加强工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

1、完善工业统计负责人制度。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继续抓好统计网络建设,全面推行工业综合统计负责人制度。大中型工业企业要设置与之业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负责人,小型工业企业(包括乡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在本单位履行工业综合统计的职能,使之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结合起来,以促进企业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的提高。工业统计负责人及各类专职或兼职统计员要定期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是工业统计工作的基础,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方法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使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3、加快工业统计自动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工业统计信息网络化,确保数据处理和传递工作的高速、高质、高效。全市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统计工作,必须配备和使用微机,6月底前实现网上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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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要加大“审核把关”力度。对乡镇企业上报的基层统计报表,特别是农村及私营企业,乡镇综合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三、进一步增强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的自觉性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特别是农村工业企业和私营工业企业必须把统计基础工作纳入工作议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此项将作为今后统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无统计机构及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无统计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和有关资料不健全的“三无”企业,视为伪造统计资料,我们将依照《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