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统计局关于
印发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各科室(中心):
现将《宁德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统计规定通知抄送:省统计局综合处
宁德市统计局
2008年7月24日印发
宁德市统计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全局政务信息、统计信息、分析和调研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经局务会议研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局科级及科级以下行政编制人员(含工勤人员);
(二)局直属各事业单位人员(含从调查队借用人员和工勤人员);
(三)从事文件收发、出纳、文件印制和驾驶人员不列入本规定管理。
(四)抽调或挂职时间满半年以上人员不列入本规定管理。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采用分类考核方式:
统计业务人员考核统计信息、分析、调研和政务信息完成情况及省局综合考评情况;其他工作人员考核统计信息、政务信息、调研完成情况和省局综合考评情况。
统计业务人员指实际从事综合统计、核算统计、设计管理、工交统计、农村统计、能源统计、贸外统计、建设领域统计、人口和劳动统计、社科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等工作的专3业统计人员。
其他工作人员指实际从事统计法制、信息化建设、人事教育、监察、统计文化宣传、统计学会、财务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考核结果实行积分制。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统计业务人员在完成专业统计报表工作任务后,应积极撰写专业统计分析或简析。每人每年在《统计资料》上刊发专业统计分析报告(1000字以上)及简析不得少于4篇,原则上每季度刊发1篇。分析报告要求有数据、有情况,凸显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和典型性问题,能够深入分析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特点和存在问题,提出具有及时性、前瞻性和预见性的对策建议。
第六条除人秘科、法规科、计算中心和监察室外,其余以科室(中心)为单位,每年每个科室(中心)应在《统计资料》上刊发至少1篇专题调研报告(3000字以上)。调研报告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揭示深层次原因,具有较高的理论应用水平和分析水平。
第七条统计业务人员应重视统计信息和政务信息的报送工作。每人每年被采用的统计信息不少于6条,其中被《闽东政讯》和《闽东快讯》采用的统计信息不少于4条;每人每年被《宁德统计工作》、局统计网或市级及以上媒体采用的政务信息不少于2条,其中被省统计网或省级及以上刊物、媒体采用的不少于1条。
4第八条其他工作人员应注重政务信息的报送工作。每人每年被《宁德统计工作》、局统计网或市级及以上媒体采用的政务信息不少于6条,其中被省统计网或省级及以上刊物、媒体采用的不少于2条。每人每年至少完成调研报告1篇。
第三章个人考核积分计算方法
第九条个人考核积分的基本分为80分。完成考核内容要求的基本任务得基本分。
第十条统计业务人员每被采用1条统计信息得3分,被市级报刊和电视台、省及省以上统计网、报刊、媒体等采用的另加2分;每被《宁德统计工作》、局统计网采用1条政务信息得3分,被市级报刊和电视台、省及省以上统计网、报刊、媒体等采用的另加2分;每在《统计资料》上刊发专业统计分析报告或简析1篇得4分;统计业务科室(中心)完成调研报告任务得30分,其得分计入该科室成员个人积分。
第十一条其他工作人员每被《宁德统计工作》、局统计网采用统计或政务信息1条得6分,被市级报刊和电视台、省及省以上统计网、报刊、媒体等采用的另加2分;完成调研报告任务得40分。
第十二条超额完成考核内容要求的基本任务时,超额奖励实行以下标准:
(一)专业统计分析每篇加5分,简析每篇加2分;
(二)专题调研报告每篇加15分;
(三)统计信息被市“两讯”和省统计网采用的,每条加2分;被省两办采用的每条加10分;上报中办、国办的每条加20分;市级报刊、媒体采用的每条(篇)加2分;省级报刊、媒体采用的每条(篇)加10分;国家级报刊、媒体采用的每条(篇)加20分。(同时被市、省、国家采用的,以最高加分为准,不实行重复加分。)
(四)政务信息被《宁德统计工作》和局统计网采用的每条加1分;被市级报刊、媒体采用的每条加2分;被市“两讯”和省统计网采用的每条加3分;被《福建统计工作》采用的每条加10分;被国家统计网或《中国信息报》等国家级报刊、媒体采用的每条加20分。(同时被市、省、国家采用的,以最高加分为准,不实行重复加分。)
第十三条在市局或其他市级单位组织的优秀统计分析(论文)评比中获奖,或者分析报告获市领导批示的,实行以下奖励标准:
(一)获一等奖(或市领导批示)加15分;
(二)获二等奖加10分;
(三)获三等奖加5分。
第十四条在省局或省以上优秀统计分析(论文)评比中获奖,或者分析报告获省领导批示的实行以下奖励标准:
(一)获一等奖(或省领导批示)加50分
(二)获二等奖加30分;
(三)获三等奖加15分;
(四)获优秀奖加10分。
第十五条在省局专业处组织的优秀统计分析(论文)评比中获奖的,实行以下奖励标准:
(一)获一等奖加15分;
(二)获二等奖加10分;
(三)获三等奖加5分。
第四章年度专业考评积分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年度专业考核结果以科室为单位,实行专业积分制。专业积分以科室所承担的省局综合考评有关专业所获分值按百分制换算后简单平均计算。
第十七条科室专业积分计入科室每位工作人员个人积分;未参与省局综合考评的科室,其工作人员专业积分取各科室专业积分平均分值。
第十八条各专业参加省局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实行以下计分标准:
(一)在省局综合考评中获第一名的奖励50分;获第二名的奖励40分;获第三名的奖励30分;获第四名的奖励20分,获第五名的奖励10分,获第六名的奖励5分。
(二)在上年基础上继续保持原来名次的再奖励5分(前六名);在上年基础上名次每上升一个位次,相应奖励5分。
(三)在上年基础上,名次每退后一个位次,相应扣减5分。第十九条因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所得分数计入承担该专业所有工作人员个人积分;承当两个以上专业的工作人员,其得分取平均值。
第五章年度考核结果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未完成考核内容要求的基本任务时,按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定标准相应扣减基本分,并视为未完成任务,一年内不予评先评优,暂缓提拔。
第二十一条在省局专业年度综合考评中,名次位列最后一位的相关人员,一年内不予评优、暂缓提拔、取消中高级职位选聘资格,并向局领导班子作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个人年度考核积分按照分值排序,积分排名前6名的工作人员,优先考虑提拔及评优评先,优先考虑选派参加考察学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取得区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市级以上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及其他市级以上单项集体先进称号(不包括省局处室先进),其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相关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分,奖励分值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综合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宁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宁统[2004]38号
宁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
《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局各科室、中心,各调查队:
现将《宁德市统计局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统计党风廉政2004年通知
抄送:省统计局纪检组,市纪委、市直党工委,
各县(市、区)统计局
宁德市统计局
2004年4月6日印发宁德市统计局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
2004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纪委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的部署和全省统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要求,坚持反腐败工作三项格局,结合统计工作实际,采取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和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并重措施,大兴求真务实之风,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促进自律与他律、教育与管理的有机结合
一是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将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作为全局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深刻领会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把求真务实体现到统计各项工作中去,形成勤政为民、踏实苦干的浓厚风气。二是继续开展“六观”教育和“两个务必”教育,弘扬艰苦奋斗、谦虚谨慎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统”。三是加强纪律教育,把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四是运用电视、讲座、报告会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剖析典型案例,通过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廉洁从政意识。五是以统计文化建设作为塑造统计新形象的有机载体,通过统计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统计
2工作者能主动从把握好数据质量这一基本职责出发,科学客观地反映全市改革、开放、发展的形势和成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二、完善制约机制,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是遵循放眼长远、立足当前,精心组织、稳步实施,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的思路,加强对“六个机制”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把落实“六个机制”与反腐倡廉各项任务和统计改革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二是强化反腐倡廉的制度保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环节。局长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分管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三是继续加强对三支调查队和各县(市、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督促,扎实推动全市统计系统廉政建设与统计业务建设的协调开展。
三、发挥行政监察作用,规范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建设对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都需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和部位,实施有效的行政监察,促进廉洁从政。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干部管理改革工作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继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严肃财经纪律,堵塞资金使用管理上的各种漏洞,要进一步加强对三队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机关办公用品、设备的采购。
四、增强纪律观念,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做遵守和维护纪律的模范。必须认真执行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尤其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和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要自觉遵守市委、市纪委提出的约法五章。不利用职权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违反财经纪律,建立帐外帐,设立“小金库”;不参与赌博和“六合彩”等非法活动;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不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条例》办事。
五、坚持实事求是,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树立质量意识,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着手,建立起一个科学、权威、高效的现代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增强统计系统的协调能力和执法监督能力,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认真贯彻不准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准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擅自组织调查的规定等。要把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4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内容。
六、坚持纠建并举,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继续重点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问题,着重查处那些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统计数据、利用虚假数据骗取政治地位和荣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对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要寓纠于建,推进统计行风建设。
七、采取有力措施,深化机关效能建设
深入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市委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规定,认真对照查找局队机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扎实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把勤政与廉政、履行职责与搞好服务紧密结合起来,树立统计部门形象。要继续规范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调查研究,对已建立且行之有效的制度,要严格执行;对不够健全的制度,要进行补充和完善,通过制度建设,发扬民主,加强监督,提高效率。要把开展创建“效能型、服务型、责任型机关,营造优良政务环境”活动,作为带动效能建设工作,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标本兼治的一项综合性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使这项活动顺利并富有成效地开展。
八、加快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步伐
尽快配备纪检监察干部,加强纪检监察力量,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第三篇:国家政策对关于宁德市统计局印发绩效管理制度的通知(精选)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宁统„2008‟108号
关于印发宁德市统计局绩效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现将《宁德市统计局绩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事务效能工作制度2
通知主题词:
抄送:市效能办
宁德市统计局
2008年10月30日印发
宁德市统计局绩效管理制度
为确保绩效管理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推进有力、促进履职,形成“以绩效为基础,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机制,结合统计部门职能职责,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如下:
一、绩效目标落实责任制度。局绩效评估工作小组以推动工作落实、提升工作绩效为目的,负责全局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具体分解和细化各项绩效工作目标,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督促各科室、中心绩效管理工作指标的完成。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本科室、中心绩效评估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科室、中心绩效评估的组织工作。要按照本年度局绩效评估指标考核表中确定的工作任务指标,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责任、质量、时限、效果等,层层分解抓落实,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各科室、中心以及全体工作人员在把握全局性绩效评估内容的基础上,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认真做好所负责的绩效评估工作,形成上下互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目标分解体系和责任落实体系。
二、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制度。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进展情况3的跟踪监控,分阶段定期进行分析。一要建立监控、督查机制。实行绩效工作月报告制度,把绩效工作列入每月例会汇报内容,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对上月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汇报,对下月工作任务进行计划安排。每季度安排一次局务会听取绩效工作的专题汇报,及时分析绩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办法。由局监察室、人秘科联合组织对绩效目标落实进展情况进行过程跟踪、督查,督查结果在局务会上通报。要做到绩效工作月月有安排,件件有落实。二要开展专项检查。局绩效评估工作小组阶段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对年度绩效目标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统筹目标实现的时序进度,促进各项绩效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绩效分析总结制度。对全局工作做到每季度一小结,每半年召开一次绩效情况分析会,认真分析总结我局各阶段绩效工作情况,及时查找实际工作任务与预期阶段性目标存在的差距,分析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集中力量加以突破,确保目标任务得到有效实现。年终召开绩效情况总结会,认真总结一年来绩效工作的经验与有关问题,为次年做好绩效工作,提升工作绩效奠定基础。
四、绩效评估制度。绩效评估是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绩效评估工作要着重在指标体系的构建、评估办法的运用、行政资源的整合和奖惩措施的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深化。通过绩效评估和分析,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实际成效和效益及时组织进行总结和评价,掌握各科室、中心的绩效实现状况,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绩效目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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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绩效信息收集制度。各科室、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绩效信息的收集工作,要全面收集和整理能够反映绩效目标落实情况及其成效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目标任务的部署、采取的工作措施、工作业绩的体现等,根据分解的绩效工作目标,逐项进行整理,建档备查。要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无误,客观真实。局绩效评估工作小组要加强对绩效档案整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各科室、中心绩效档案的检查验收,并牵头汇总绩效信息情况,适时发布工作进展的动态信息。
六、绩效改进制度。绩效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持续改进和提升。各科室、中心要结合自身的绩效总结情况,对照评估评议反馈的情况,进行深度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提升工作绩效。
七、绩效结果运用制度。按照《宁德市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绩效评估结果运用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绩效评估结果运用与问责制度,将绩效评估结果与行政问责、评价领导干部实绩和改进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使绩效评估真正发挥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局各科室、中心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各科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实绩、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奖优罚劣。凡年度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的,其责任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优上予以优先考虑;凡在市绩效办开展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考核中因责任单位未认真履职,导致该项目评定为“差”的,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公众评议内容中涉及
5到的责任单位在公众评议中被评为“差”的,该责任单位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责令做出书面说明;在市效能办明察暗访中因违反机关效能有关规定被通报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度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篇: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农大字[2006]221号签发人:姚秋杰
校内各单位:
现将《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吉林农业大学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工作(生产)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范围
(一)全校在编人员、农场在岗全民职工及学校人事代理人员。
(二)具有讲师职务以上(含讲师)的教师不实行每日坐班制(担任党务、行政领导职务人员除外),其余人员均实行每日坐班制。
二、请假规定及待遇
(一)事假
1、教职工因事不能上班要请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二天至五天由院、系、部、处、室负责人批准;六天至十天由院、系、部、处、室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十天以上报校长批准。
2、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因私不能参加集中组织的政治、业务理论学习、计划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缺席一次比照旷工天数由各院、系、部自定)。
3、院、部、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请假(包括因公出差),七天以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八天以上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请病假。需持校医院诊断书(包括在其他医院就诊的职工,可持病历回校医院开具诊断书),其它医院诊断书无效(公出、急诊除外)。病假一周以上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病假期间包括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
2、教职工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地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土地估价的规定,在土地评估报告中弄虚作假,有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刑法第22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其他涉及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地价是指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为前提,一次性支付的多年地租的现值总和,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本规定所称地价管理是指基准地价管理,地价调控,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管理,土地评估人员与机构管理等管理.本规定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各城镇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合法的前提下,根据一定的目的,由委托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土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证的,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原颁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