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审计系统廉政建设,提高效能建设,促进依法审计,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被审计单位、社会各界或其他组织对全市审计机关干部有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市审计局设立投诉举报工作机构,由监察室、办公室、法规处组成,负责受理全市审计系统方面的投诉举报。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地址。
第四条对投诉举报的办理,市审计局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直接办理,也可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转交相关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办理。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社会各界或其他组织对本市审计机关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应予受理。
第六条投诉举报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提倡署真实姓名。
第七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举报,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通过书面或网络进行的投诉举报,要逐件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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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受理或办理投诉举报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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