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经费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经费,是指用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播影视、地震、海洋、体育、民政、外交及农业、工业、交通、邮电通讯、商业贸易、工商行政、商品检验等各项事业发展的经费,包括财政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安排的各项资金、事业周转金、专项基金和事业性收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经费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事业经费的筹集、管理、分配和使用等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事业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促进有关事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业经费管理,保障各项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管理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管理级次和实际用款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事业经费,有无拖欠、截留和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收入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事业经费预算拨款是否按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拨入,并记入有关帐户;

(二)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收据是否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

(三)应上缴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偷漏、拖欠、截留等问题;

(四)抵支收入是否符合规定并及时、足额入帐;

(五)有无隐瞒收入,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等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支出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事业经费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和专款专用,有无超计划开支问题;

(二)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等问题;

(三)有无动用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问题;

(四)有无将预算内事业费转到预算外,或将应在预算外列支的项目挤入预算内事业费中列支;

(五)事业经费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资金管理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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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事业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每年事业经费收支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与建议,并写出专题报告,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