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审计体会1

近年来,随着基本建设投资的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总量增长迅速,而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我们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把关不严、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透明、长期拖欠和挤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为此。搞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五个关键环节。

一、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

我国人多地少,为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防止非法占地、浪费土地资源和损害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严格的审批制,用地审批是征地中首要的和最关键的环节。《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但我们在审计中发现,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甚至有的单位借项目建设之名非法占地用于概算外项目建设。如某审计局在两条高速公路审计中发现,两条公路未经批准非法用地的数量高达11000多亩,其中部分土地实为临时性用地而被永久性征用,造成大量农民失地。因此,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检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有关部门是否越权审批;二是是否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三是是否未经批准和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四是是否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用于概算外项目建设。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关系到被征地拆迁户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征地拆迁补偿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审计应重点关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合法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必须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确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二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规降低补偿标准。合理性指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能因征地而降低,依照现行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增加安臵补助费和采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补贴。公正性主要指同地同价和具有可比性的地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政策应当一致,补偿标准不能存在较大差异。

三、征地拆迁公告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臵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根据现行规定,征地拆迁应当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臵、地类和面积等相关内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应当公布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支付方式以及农业人员的具体安臵途径等相关内容。未依法进行以上两个公告的,被征地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臵手

2续。征地拆迁补偿公告是防止暗箱操作,保护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征地拆迁审计的重要环节。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补偿资金等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发生往往与征地拆迁补偿不公开、不透明有直接关系。审计应重点关注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公告的内容是否全面。

四、征地拆迁的勘测丈量

征地拆迁勘测丈量形成的原始资料是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最重要的法律依据。被征地拆迁户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具体实施征地拆迁的单位套取建设单位下拨的补偿资金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的勘测丈量环节。对勘测丈量资料真实性的审计,因征地拆迁勘测丈量点多面广,涉及户数较多,不可能全面进行核实,审计人员应从征地拆迁勘测丈量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入手,分析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找准审计突破口。如我们在某省一条高速公路审计中发现,在实地丈量一个村的征地数量时,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征地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到场的现象比较突出,该村的征地拆迁丈量工作实际由村委会组织部分村民进行。审计人员通过将丈量资料与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入户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发现该村村委会主任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征地面积,骗取征地补偿费犯罪的线索。

五、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支付

根据现行的征地拆迁管理模式和操作方式,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主要由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现多为征拆办)实施,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筹集主要有建设单位筹集资金后交由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包干

3使用、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和完全由建设单位出资三种方式。资金的支付通常通过市、县、乡有关部门兑付给被征地拆迁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应筹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下拨;资金在拨付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采取征地包干方式的,是否以包干名义,巧立名目挤占征地补偿费用;由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建立了财务公开制度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征地拆迁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征地拆迁程序及拆迁管理的审计

包括检查征地范围控制是否有效,征地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和实施程序。检查征地、占用相关手续是否完备,有关部门是否越权审批,是否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是否未经批准和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是否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用于概算外项目建设,相关规费是否按规定足额、及时交纳

重点审核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房屋拆迁公司、房地产估价公司等其他相关单位的选定,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征地拆迁项目责任单位、参与项目具体实施各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职责是否明确,能否起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作用;督促检

4查拆迁安臵补偿协议的签订、拆迁资金的审批支付、拆迁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编号等工作流程的制定、完善和执行。

(二)对房屋权属的审计

重点核对房屋所有权性质(直管房、自管房、私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还需核对分户的真实性、合法性,明确房屋被拆迁人;核对房屋用途是否与证件登记用途或相关证明用途一致,房屋分类是否正确(住宅、非住宅)。

(三)对补偿数量的审计

重点是核对被拆迁人补偿面积是否与证件登记面积相符,无证面积的勘测认定是否由具备资质测量单位出具并附正规测绘图及图片资料,无证面积房屋建造年限认定资料否有齐全;装修评估报告是否附有面积、装修材料数量及金额明细单;收集核对营业执照或纳税记录,核定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收集核实室内设施相关资料并据实确认;对困难被拆迁人补助,特困补助是否有民政部门认定证明,残疾补助是否有残联认定证明等。在核实补偿数量时一般应审阅原件,并在档案复印件资料中注明“原件已核与复印件无误”,补偿面积与前期调查面积有出入、装修评估超正常时,拆迁代办人员必须及时告知现场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深入拆迁现场复核,取得图片等证据资料。补偿数量经审计认可后方可对房屋进行拆除。

(四)对补偿标准的审计

重点是对通过审计确认的面积对照相关规定、房屋评估价及安臵补偿实施方案复核计算所需房屋拆迁补偿款;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的,对照安臵补偿实施方案复核计算营业补偿;对室内设施补偿费、购房差价补贴、搬家费、过渡费、拆迁奖励等对照安臵补偿实施方案复核计算;对装修费的审计,按照评估报告认定金额复核计算;对其他政策性补助依据相关部门规定复核计算。

(五)对补偿资金支付情况的审计

重点审核补偿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证据资料是否齐全,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与签定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的补偿金额是否一致,拆迁补偿款项是否支付给相应的被拆迁人,核实被拆迁人银行开户证明及相应的身份证号、存折或银行卡号,是否履行签收手续。

(六)对征地拆迁资金决算进行审计

重点审核土地成本核算是否符合规定,组成成本的各明细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费用开支是否有依据,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真实、取费标准是否合理,财务费用核算是否合理。同时对安臵房对接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篇。征地拆迁工作体会我作为第二批市派指导员于2011年的7月份到位,有幸参加了遂昌县新路湾段龙丽高速公路建设和50省道改线工程中的征地拆迁工作。面对老大难的拆迁户,我通过耐心细致的说理说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也积累了一些做好农民思想工作的体会。

一、读懂相关政策是前提。征地拆迁政策内容繁多,砖混、砖木、泥房等各种结构的房屋以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都一样,其面积丈量方法也有讲究。只有学懂、学透相关政策,做到心中有数后,才能与拆迁户进行面对面的交谈,才有可能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二、感情投入是基础。面对陌生人,谁都会有一份警惕心;面对关系有裂痕的人,谁都会产生敌视的态度;面对管理者,被管理者总会有一种厌恶的心情。更何况是长年生活在一个村子里,极少与陌生人相处,很少与“官”打交道的农民。因此,要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作为工作人员就必须懂得感情投入,舍得感情投入的重要性,真正与拆迁户建立鱼水关系,才能形成“乡里乡亲”的融洽氛围和和谐关系,为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三、同一利益立场是根本。征地拆迁工作,说到底是个利益调整与分配的问题,是个国家(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问题。让离开长期生活的家园的拆迁户在原则范围内获取最大利益并从此脱贫致富不是坏事,也不会损害到国家(集体)利益。相反,这恰恰是党和政府的心愿,是工程建设的目的。因此,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以全局的视野,在保证不损害国家整体(集体)利益的前提下,与被拆迁农民站在同一利益立场,为他们出好点子,想好思路,争取最大的拆迁利益,谋求长远发展,是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根本。

四、把握政策原则是关键。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种各样的土地、房间及附属建筑物,国家都制定了一定的补偿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征地拆迁工作的政策原则,是不容许突破的。否则,就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而且一旦突破,将会使拆迁户之间争相效仿,形成漫天要价的恶性局面,这将给征地迁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所.以,代表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工作人员,无论是谁,都必须以政策原则为限,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次拆迁、每一个拆迁户,克服“会叫的鸟多吃食”现象,绝不能因为与谁的关系好就多补偿,也不能因为谁会闹会叫就多补偿,要做到一视同仁,一律公平。这是征地拆迁工作的难的关键所在。

五、选准突破口是重点。对于抵触情绪严重、无理取闹的村庄,要选准一个最不讲道理,最会漫天要价,带头闹事的典型户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突破口,以情感动、耐心说服能做通工作最好,万般无奈之下,强制拆迁手段也要使用。总之,要突破这一个重点,并加以宣传,成为典型示范,做到举一反三,为全面征地拆迁工作扫清障碍。

第三篇:征地拆迁王轶:协议拆迁不宜由拆迁条例规范http://.cn2008年09月27日09:35新京报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参与了《民法典》、《物权法》起草工作,参与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课题研究。

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讨论,又有了新进展。此前,孙宪忠教授提出拆迁属行政征收,不能作为民事行为来对待;随后,乔新生教授提出拆迁应区分“为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产开发拆迁”,两种都应纳入条例规范,条例将拆迁视为民事行为的立法思路是正确的。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提出,拆迁确实应该区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但“协议拆迁”事关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来规定,不适合放在条例里;他主张,条例只规范“征收拆迁”,而且不能涉及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他还提出,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也应该明确政府只有为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要有相关配套制度作为前提。王轶教授的修改建议,是对条例现有框架的一个大的突破。

拆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

新京报。怎么给拆迁行为定性。拆迁这个词本身似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王轶:拆迁行为的确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在社会生活中间使用“拆迁行为”这个词,主要表述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取得某块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把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拆掉,进行新的建造行为,原有建筑物中的居民要重新进行安置。

这样的社会现象从现实生活中间来看主要由两种原因引起,一种原因就是政府通过发布征收决定的方式,征收了这块土地,在征收土地的行为完成以后,出现了我们所说的拆迁行为。

第二个引起的原因,比如进行商品房开发或者经营设施的建设,由地方政府出面或者开发商自己直接出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由开发商或者政府出面,跟特定土地上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然后进行拆迁。

新京报。前一种算是行政征收行为,后一种算是民事行为。

王轶。对,但问题就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面,对于导致拆迁结果的两个原因,并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区分,即没有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这也是条例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效果不是特别理想,引起很大争议的原因。

比如协议拆迁从《合同法》、《物权法》角度来讲,就是普通的买卖交易。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恰恰没有把它当做普通的买卖交易对待。依据该条例,即使是协议拆迁,拆迁人也要先从政府有关部门拿到拆迁许可证,然后和被拆迁人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旦达不成协议,按照条例,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迁的裁决。这很明显不是把协议拆迁当成普通的买卖对待。

协议拆迁不适合由《条例》规范

新京报。这两种拆迁,都应该归条例管吗。你刚才提到,协议拆迁属于民事行为,适用《民法》和《合同法》。

王轶。关键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什么位阶的立法文件。至少从现行的条例看,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应该是由法律做出规定的。什么叫民事基本制度呢。像涉及私人合法财产保障的协议拆迁制度一定是民事基本制度,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当然,这不是说协议拆迁完全不能由一个行政法规规定,但是一定要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就是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根据《立法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授权必须明确、具体,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条件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尽快制定法律代替法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在我们《合同法》、《物权法》都已经制定并且颁行的背景下,对于一个普通的买卖行为,条例对其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已经不是太大了。《合同法》、《物权法》上设定的规则完全可以适应,所以没有必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专门设定。

第三点,为什么在《立法法》上,基本的民事制度会要求放在法律里规定,而不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这跟不同位阶立法文件的起草、审议、出台的程序是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的。一部法律的起草程序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在我们今天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背景下,通常一个重要的法律草案会面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有一个反馈意见的平台。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里面都是民意代表,这些民意代表也能对法律进行充分的讨论,表达各方的利益诉求。尽管行政法规也有各种形式的论证会、讨论会,但总体来讲,在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上、规范性上,与法律还是有区别的。而且行政法规有的时候很难排除主导行政法规起草的部门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个人也觉得协议拆迁不在条例里面规定可能更好一点。“条例”只能规定征收拆迁的部分环节

新京报。这一点,你与乔新生教授的观点不一样了,他主张两种拆迁都由“条例”来规范。“条例”是不是只规范征收拆迁。该规范征收拆迁的哪些内容。

王轶。行政法规主要解决某种类型的行政权力,如何在行政管理系统内部进行分配,以及分配给某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的时候要遵循的规则是什么。从这点来讲,征收拆迁交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规定,应该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能把征收拆迁的所有问题都在这个行政法规里来规定,有些问题是不适宜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对

此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6项设有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通常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调整。

新京报。哪些不能规定。

王轶。比如《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什么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只能由法律规定。就算行政法规规定了,也必须成为可诉的对象,但这个今天操作起来又有实际的困难,所以最好不要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

另外,物权法说的很清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表明征收的权限和程序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不是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能对法律所规定的这些事项以外的事项做规定。比如由哪个行政机关来具体负责征收拆迁问题,作出征收决定的内部行政程序是什么等等。

新京报。你说不适合在“条例”里面规定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现在《物权法》也没有规定,那到底怎么界定公共利益,是通过《物权法》实施细则吗。

王轶:到今天为止围绕公共利益的讨论很多,目前形成的共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的概念,也没法做出详细的类型列举。所以现在考虑到的解决办法是什么呢。一个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具体法律时对遇到的具体类型的公共利益做出认定,这是可以的。第二,一定要让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的时候,征收决定的行为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就意味着可以由法院来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具体的判断。新京报:你是赞成用两个不同的办法分头解决。

王轶。一个是由立法机关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另一个是由法院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

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集体土地非公益性利用

新京报。按照你的思路,如果把协议拆迁完全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跟老百姓谈,是不是意味着打破了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垄断的局面。

王轶。应该说对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有影响,但还没有完全打破,要想完全打破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自由流转的问题。但协议拆迁的上述安排只是表明在某些领域内,地方政府不再是惟一的土地供给主体,对某块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也能成为土地供给主体。当然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期限之外再进行出让。

新京报。集体土地的征收也要区别开了,有国土资源部人士透露,在即将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个主要的思路,就是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非公益性的土地利用,商业开发用地要跟农民直接谈判。

王轶。这也是为了避免与《物权法》相抵触,因为《物权法》规定只有为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第一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不让流转。如果不让流转,协议拆迁也不能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第二点,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进行自由流转,一定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第三点,我们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具有经济实力的房地产企业,一定要在协议拆迁中坚持平等对待的原则。第四点要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当协议拆迁成为一个普通的买卖交易以后,这个交易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如何更好地提供服务、更好地加强监管,这个对国土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都是新的课题。

如果这四点都解决好,协议拆迁的推行就比较顺利。

新京报。如果真的把协议拆迁按照民事行为来操作,现有的法律法规能满足需要吗,还需要立新法吗。

王轶。我觉得从《合同法》、《物权法》的规范来看不需要了,关键是强调平等协商,不能不尊重我的意愿把房子拆了,把地拿走了。

新京报。有人担心真的让政府放开这块,土地财政会不会受到影响。

王轶。应该说肯定会受到影响,关键是好的影响还是坏的影响,以前有些地方政府采取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会引发社会矛盾。所以这个影响如果是积极的,就应该肯定。

新京报。有人提出让地方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流转费或者流转税,这样就能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

王轶。如果我们允许把协议拆迁认定为普通的买卖交易,当然相应的税收配套的法律制度可以适用于这个交易领域。当然可以征收税,因为在这中间有人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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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对于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要坚持领导点名接访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抽调有关部门熟悉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集中进行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排出时间表,及时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针子户”要有预案,有方法,尽最大可能去做思想工作,对拒不执行征拆的,依法使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强制执行征拆,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抢修抢建、突击装修、违规乱搭乱建、煽动阻扰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果断、坚决地予以打击。

(五)建设施工单位应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建设施工单位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内部进行组织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和目标,要制订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网络,规定相关纪律与注意事项,出台相应的奖罚措施和拆迁户友善和谐相处,条件不成熟不要急于建设,盲目施工,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联系,防止发生不应有的事件,以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六)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还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廉洁为公,做好群众的贴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