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税局税收执法风险初步探讨

第一篇:xx国税局税收执法风险初步探讨xx国税局税收执法风险初步探讨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

所谓税收执法风险,就是税务机关的具有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或纳税人的利益,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从定义可看出,税收执法风险的主体不仅是国家公务人员,而且包括由于国家公务人员在执法或履行职责过程中,税务机关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在现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中,有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工勤人员、按《劳动合同法》管理的人员等,很明显,只有具有执法资格的公务员才面临税收执法风险。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特别是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税案件立案标准的解释的实行,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不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克服随意执法的老毛病,牢固树立税收执法风险意识,就随时存在着执法风险,小到经济损失,大到触犯刑律。

二、税收执法风险类型

1我们研究税收执法风险,目的一是保护干部,二是为进一步提高干部执法水平,从而达到规避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因此对税收执法风险进行科学分类非常重要。

基于上述思考,我认为将税收执法风险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单位、个人所应承担责任,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受理,第二类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税案件立案标准的解释需要承担刑事和经济责任,这包括腐败犯罪和失职渎职犯罪。

第一类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不当或处罚不当。根据其后果可以又分为经济赔偿风险和处罚结果修改风险[行政复议风险和行政诉讼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对单位造成的危害比较大。

第二类对个人、单位影响巨大,甚至是毁灭性的。这也是平常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话题。根据其在执法过程中获取利益有无又分为腐败犯罪风险和失职渎职犯罪风险。主要表现为:

1、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一般是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检查纳税的情况,遇有征税阻力不采取措施、不向上级报告等。这部分人往往因为缺乏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求上进,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马虎行事。一时失足将造成千古恨。以上情况如果存在权钱2交易,就是腐败犯罪,否则为失职渎职犯罪

2、索贿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受贿有大有小、有轻有重,利用职务之便,随意索取纳税人钱物,有的甚至要人一条香烟、一双皮鞋、一件饮料等,其结果就容易酿成大祸。这在一线执法人员中不敢说没有。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应移交而未移交的涉税案件除了得到纳税人的好处不移交外,往往是因为纳税人认错态度较好,并且愿意接受处罚或说情求饶等因素,使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税务人员认为,只要补税、罚款能顺利入库便万事大吉,容易放弃对这些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

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公安、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大量的涉税案件证实,如果没有税务人员的参与或出谋划策、徇私舞弊,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等行为又怎能轻易屡屡成功呢。其事实令人震惊,其教训无比惨痛。

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是指税务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不征少征。

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是指税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3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这就是腐败犯罪。

三、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是政策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级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又如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种纳税管理办法,像《停歇业管理办法》、《转非、注销管理办法》等,这些在法律上应视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约束双方的要约式行为,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自身需要而随意朝令夕改,已经形成4了事实上的毁约。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旦被司法机关抓住把柄,就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是内部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执法程序引起的执法风险。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到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行政相对人或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留下风险隐患。如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如漏征漏管户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三是外部环境导致的执法风险。这方面主要是来自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涉。在当前各地都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部分基层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税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为了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然而出现问题以后还要税务机关承担责任。另外,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仍存在不协调,使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5通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影响了税法的实施效力,容易形成执法风险。还有,随着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使税收执法风险的变数更大。因此,国税部门在征管理念、执法体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

三、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措施

研究执法风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与化解执法风险,从而有效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全面提高执法效率。要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就必须围绕着建立平安国税、和谐国税、阳光国税、效能国税而展开,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思想重视,提高防范意识

税务机关要把防范执法风险、构建平安国税切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为基层执法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国税人员的执法安全性。

(二)强化“法治”观念

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税务人员的“法治”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不断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让“法”深入人心,克服执法上的侥幸和麻痹心理。

(三)规范执法,提高质量

一是要求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针对本系统的每一6个岗位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及追究实施办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顺执法规程二是要求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觉依法行事,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尽力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执法质量,规避执法风险。

(四)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一是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候要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的风险二是税务机关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拍脑瓜、想当然,而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充分的论证,切实注意对税务干部的法律保护三是税务人员要尽力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引起的风险四是税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政而引起的风险

(五)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要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税收执法人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够正确开展税收执法活动的综合素质。这些素质包括正确的思想观念,端正的工作态度,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术以及协调能力等。因此,税务机关应统筹兼顾,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加强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尽可能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要强化税法宣传,做好行政协调,力求社会广泛支持。努力构筑税务部门与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和谐关系在税收7执法活动中,如果能做到让纳税人或相关人员理解、支持、配合税收工作,那么就会减少或降低执法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税收任务。要做到以上工作,税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多年来,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法宣传时比较注重纵向宣传,即对纳税人的宣传,忽视了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橫向宣传。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些工作如果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得不到有关人员的理解,就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或僵局,这不仅不利于税收执法工作的开展,而且会提高执法风险系数。因此,在强练内功的同时,做好税法宣传,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构建平安国税,创建和谐国税,才能有效保障税收执法和税务干部的安全。

第二篇:降低税收执法风险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对策

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行政执法部门,担负着调节经济利益分配和为国聚财的双重责任。税务部门执法水平的高低、执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财政收入和政府部门形象。为此,税务机关必须强化税收法制观念,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近年来,在依法治国的形势下,税务部门以实现规范有效的税收执法为目标,在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强化执法监督等诸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依法治税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依然存在着法制意识淡薄,依法办事能力不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工作中重结果轻程序;权力制约弱化和监督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将严重影响税收行政执法,形成执法风险。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是指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

一、税收执法面临的风险

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职责的承担者,税务部门及其税务人员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时刻都面临着税收执法风险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税务登记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擅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核定税种并确定其收入级次、限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停业户进行核查、外来经营户报验登记、非正常户日常管理和非正常户注销登记等,面临的风险。

(二)发票管理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按规定进行发票领购资格的认定、发售、缴销发票的管理、门市发票的代开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自开票等面临的风险。

(三)纳税申报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按规定受理纳税申报资料、核定税款征收方的;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随意改变税种、入库级次和入库地点;价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金、工会经费的征收等面临的风险。

(四)税收保全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按规定对欠税进行公告、建立台账、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对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判断有误;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纳义务人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五)税收强制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造成税款流失;对税收强制措施适用对象判断有误;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不依法而行;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或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纳义务人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纳税服务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服务用语不文明、工作简单、态度粗暴、办事推诿、不履行服务承诺;涉税事项办理出差错和该公开而不公开,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七)税收管理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办理税务登记户,未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分局(所)之间涉及管户移交,未按规定办理移入、移出手续;开展纳税评估认定,未按规定核定税款,造致不征少征税款的风险。

(八)税收减免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按规定的时间受理、调查核实、审批税收减免;无法律和政策依据,受理税收减免;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的风险。

二、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税收执法风险产生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既有宏观方面的也有微观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法规制度带来的风险:

1、税收法律带来的风险。例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后者增加了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如果遵守法律,会在执法考核中受到责任追究;执行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执法人员处于两难境地,增加了税收执法风险。同时,由于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过于概括简约,如在稽查处罚环节,税务机关对偷税的,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又如在税额核定、税负调整、纳税评估等征收环节,“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导致自由裁量幅度过大,诱发税收执法风险。

2、法律程序带来的风险。我国现行税收程序法是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较原《征管法》更加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同时更加注重保护纳税人权益和服务纳税人,可操作性增强。但在税收执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便于操作的情况。如延期缴税的审批权,《征管法》规定为省级税务机关,这无形中会给地处偏远而又需要延期缴税的纳税人享受这一权利带来不便,无疑会加大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同时不利于省一级税务机关在审批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有可能会导致审批工作流于形式,如予审批则有可能要承担税收执法“乱作为”或“作为不到位”的执法风险,如不予审批,则要承担税收“执法不作为”的执法风险。

3、规范文件带来的风险。就广义的税法体系而言,税收规范性文件处于最末的位置,其法律效力最低;而狭义的税法体系则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狭义的税法范畴,一般都是作为对税收实体法的补充和解释而存在。由于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存在漏洞,制定上不够严谨,以致前后矛盾,衔接性差,影响了实体法的实施效果。现行的税务立法中以法律形式存在的,程序法只有《征管法》;实体法仅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其他税务立法多以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出现,与《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原则尚有差距,亟待改善。各级指导征收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多、变化快,频繁出台、修改、废止,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漏洞;同时由于执行政策的税务人员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理解也可能出现偏差。例如,对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税务人员理解就会容易出现偏差,在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用就会容易有误,出现执法风险。如某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一行政处罚案件中,对纳税人以白条列支费用,该纳税人本年度盈利。该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就会将该费用调增,计算出应纳所得税,按偷税处罚罚款;又因该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处以罚款。分析此案件,纳税人以白条列支费用的行为既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又符合征管法偷税的规定,属于同一违法行为符合两个法律规范,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属于行为犯,偷税属于结果犯,该纳税人以白条列支费用是手段,目的是为了偷税,且征管法法律位阶高于发票管理办法,因此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不能分别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征管法对其处以两次罚款,而应依据征管法对其处以罚款。由此,规范性文件对税收实体法所作的解释或者补充在行政诉讼中是没有效力的。为此,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作出的执法行为,就不可避免其执法风险。

4、防范机制带来的风险。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为规范税收执法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突出了监督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大打折扣,税收执法机关内部考核制约机制不健全,评议考核措施落实不到位,考核成为形式,税务机关执法风险责任划分不明确,责任追究不合理。如;在执法考核中只追究执法过错,不考虑工作量。在现实工作中,由于一线税务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和业务素质高低不同,存在能者多劳现象;而能者的执法量大又导致其所承担的责任和执法风险增多,出现不同工而同酬、能者被追究的现象,进而造成工作相互推诿、积压,易形成执法风险。

(二)执法环境带来的风险:

1、税收管理体制带来的风险。目前从上至下的各类管理制度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从长远看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规范和发展,但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有些要求过高,甚至将本应由纳税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求税务机关和税收执法人员来承担过失;将客观存在的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的风险要求税收执法人员具有经济学家们的战略眼光和侦探们的“火眼金睛”能够事前预计,明察秋毫;对日益隐蔽的税收违法行为要求税务机关完全掌握和控制其发生;各类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交叉重叠,制定频繁且一个要求比一个要求更完美,这些对于目前法制环境和征纳环境中从事基层税收管理工作的税务执法人员形成了极大的压力,自身为自己增加了税务执法的风险系数。

2、地方政府干预带来的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一些与现行税法规定相冲突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优惠政策和税法相冲突的时候,税务部门往往左右两难,而产生的执法风险却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

3、纳税人偷逃税带来的风险。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日新月异,纳税人偷逃税手段翻新、日趋隐蔽化,增加了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的难度,从而也增大了税收执法风险。

4、人情干扰执法带来的风险。目前,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部分纳税人在法与理、法与情等方面还存在模糊认识,说情送礼成为个别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或逃避税务处罚惯用的手段。少数意志不坚定的税务人员因而步入潭,这也是导致税收执法风险的一个重要成因。

(三)人员素质带来的风险

1、税收执法人员风险意识欠缺。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大多数税务干部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但少数税务干部对由于税收执法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没有充分认识,对在执法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的发生缺乏有效认知,风险防范控制措施不力。

2、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少数税务人员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足,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管方式。如税务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理解上的偏差,以及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等,都是执法质量不高的表现。如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5月4日《鹤壁市地税局浅析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与化解》一文中报道:某市税务系统截至到2009年年底拥有注册税务师20人,注册会计师0人,律师1人,三师总人数仅占全市地税总人数(405人)的5%。在对大型企业的执法中,在对新经济模式的管理中,税务人员没有十足的把握,面对企业从原料购进、库管、半成品加工、成品形成到销售一整套的成本、费用、利润、亏损、税金计算等方面不能查深查透,只是解决肤浅的税收问题,从而诱使税收执法风险的形成。

3、税收执法人员廉政意识不强。有一些税务干部缺乏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在人情、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为了个人私利,执法权力商品化,吃、拿、卡、要、报,办“关系案”,收“人情税”,有的税务干部甚至在实地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事实做“暗销”处理,有的对应当查补征收的税款不予查补征收或少征收,有的隐瞒案件情况、指使检查对象掩盖违法事实、帮助纳税人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等等,徇私枉法形成税收执法风险。

三、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税收执法风险客观地存在于税收执法过程的始终,只要税收执法行为后果未得到充分验证,就存在被状告的可能。但是,税收执法风险又具有可控性的特点,税务机关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有效地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如何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加强自身保护,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我们今后长时期内都不应放松的课题。笔者所学理论和工作实践,就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提出如下对策:

(一)完善税法体系,降低政策风险

税法纰漏产生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因此,完善税法体系,修正税法纰漏,是降低风险的治本之策。一是协调完备税收立法。协调完备的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之本,它不但决定税法的形式,也决定税法的本质,要实现依法治税,必须规范税收立法,建立符合国情的税收立法框架。要以《立法法》为依据,研究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并借鉴外国税收立法的有益经验,完善税收立法,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并重的立法框架,解决税收实体法法律级次低的问题。二是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征管法》在对偷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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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理力量相对薄弱,审理人员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从我局的稽查岗位设置情况看,主要力量在检查岗位,每个审理人员一般要面对四个以上检查组,并且稽查人员除检查实施人员定岗单一外,其他环节人员一般是双岗双责,从工作量上看,审理人员不但要对稽查违法案件进行审理,制作《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而且还要完成其他岗位的工作量,加之稽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对于同一案件在理解上往往存有差异,致使一些案件难于一次通过审理,增加了审理工作的难度;从审理内容上看,具体包括审查整个稽查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和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审查稽查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特别是目前税收政策变动频繁,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税收、财务等综合知识,并做到随时更新,但目前审理人员所具备的具体稽查工作和法制工作经验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全面的稽查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自由裁量权引发的执法风险。特别是在行政处罚的过程表现尤为突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给税务干部带来了很大自由裁量权,从而出现了“高告知、低处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执法风险;又如在滞纳金加收、税额核定(调整)、纳税评估等管理环节,“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诱发税收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