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4]059号【发布日期】

1994-03-15【生效日期】

1994-03-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国税发<1994>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1993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明电<1993>052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附件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印模(略)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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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