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纳税人外出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和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提供劳务,下同)活动的纳税人。
第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向经营地(劳务发生地,下同)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经营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税务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第五条
申请从事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须为帐册健全、能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方可予以办理;同时须将《外管证》的号码和填列的内容进行登录。
第六条
申请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需将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有关事项)提交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外出经营需要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立项、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七条
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的工作流程为: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将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传属地分局进行审核,属地分局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在2日内传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根据属地分局的意见进行办理。对纳税人申请外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应将纳税人外出经营申请、合同(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外管证》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填开,《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九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累计不超过180天,且合法取得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的,除企业所得税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外,其他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应在经营地缴纳(从事交通运输业的除外);没有合法取得《外管证》的,或者在同一地累计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全部地方税收应在经营地缴纳。
第十条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与纳税人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加强联系,密切协助,强化税源监控。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或合同签定之日起30
1日内),应当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3、工程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1999]167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