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浅析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今年开展第十二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情况的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指出要强化税收征管,加强税法宣传。房产税在地方税收中是一个既有潜力可挖又容易流失的税种,几年来,我们平湖市的房产税虽然税收增幅较大,但征收管理工作中也是薄弱点较多、难度较大的一个税种。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建设加快,对房产的投资以及相应租金收入融入了老百姓的理财观,房产税纳税人队伍逐年壮大,强化房产税的征管对于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规范公民税收行为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房产税税种的特殊性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照房屋的余值或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它只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中征收,在整个税法体系中,除房产税外,按区域征收税种税率的税种还有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而以房屋租金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还有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二、房产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产原值的确定

一方面,城镇一部分新办小型个私企业由于企业经营规模小,自身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征管局在对其进行所得税征收管理中采用核定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因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提取对这部分纳税人来说在计算费用时无关紧要,造成纳税人房产建造时,建筑商未开具合法发票或开具低于成本价的建筑发票,企业则以估价入帐或干脆不入帐,在流失营业税的同时给房产价值的确定也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城镇部分房产已陈旧,无帐面价值可查。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税务干部不是专业的房产评估人员,如何合理核定这部分房产的价值,且能让纳税人信服,是一大难题。

(二)租金额的确定

由于房产租赁情况复杂,租赁双方为逃避房产部门管理,不依法办理租赁手续,搞私下交易,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征管工作中有较大漏洞,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一是租赁关系更换频繁。不少街道的店面房,一年内经营业主更换好几位,不少业主刚刚租房经营不久,就赔了本钱,在未向税务机关办结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另谋门路,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往往滞后。

二是房产转移。在小城镇地区,房屋较多属自行开发建造,无房产产权证。房产主为了逃税,与租赁业户串通好,名义上将房产转移给租赁业户,造成租赁业户房产自用的假像而偷税。

三是多重租赁。一些纳税人低价把房屋租赁过来,再高价租赁给他人,从中取得房租差价,或有部分纳税人自己不从事经营活动后,由于与房主租赁期未满,再高于或低于原价转租他人,逃避税务机关的监控。

四是实际租金与名义租金的差异。租赁双方私下达成协议,或订立假租赁合同,以低租金骗逃税款。

(三)房产税的税收宣传

根据房产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纳税人大多是个人,平时工作生活在不同地点,甚至有些房屋出租房纳税人常年在外地工作,一年内也只回

家两三次,将房产税政策宣传到每一纳税人手中,不仅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效果不明显。而房产税与其它税收相比,公民的纳税意识更为淡薄,平湖辖区内对房产税的举报案件统计数为零。从承租方来说,自己付出租金,从不要求出租方开具合法凭据,而出租方,能逃则逃,能避则避,能少则少,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少而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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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城建、房产、工商、公证等部门的支持和合作。通过城建部门的规划,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公证处进行合同公证等多种渠道,掌握房产的初建、自用、出租、转租、停用等情况,用严密的管理办法,从源头上堵塞房产税流失。

第六、要经常进行实地检查清理,将清理情况登记入卡

加大巡回检查和清理力度。将纳税人的房产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合同认真核对,以严格区分真假房产自用。对于多重租赁,除向房产所有人征收房产税外,对转手出租人还要征收营业税,房产主若不在本地,由租赁者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