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1]1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近接部分市局反映,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政策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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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一般应按租金全额计征房产税时个别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房屋修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时,可按出租房屋租金收人中应分摊的比例适当给予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依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凡金融企业未投入使用或在帐务处理上未记大”固定资产”科目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末作统一规定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