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加大依法治税工作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和税收执法执纪工作,确保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勤政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要坚持以下原则:

1、全面真实的原则

2、注重实效的原则

3、合法保密的原则

4、统一规范的原则

5、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达到的标准和效果:

1、税收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2、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3、税收工作透明度明显增强

4、严格决策程序,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明显提高

5、机关工作作风明显转变,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第四条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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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先选优与干部考试公开。文明单位创建和文明行业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干部培训考试公开。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公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公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廉结果公开。

5、党群工作公开。发展党员、团员、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向党员和群众公开、发展、转正前公示、工会会费收缴使用情况公开。

(二)公开的形式。以会议、文件、通知、计算机网络等。第五条公开的时限

一、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时限

1、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在收到文件一周内向社会公开

2、个体纳税定额除在办税大厅随时公开外,有条件的地方要在电视、报纸上公布

3、其它公开项目要随时进行公开

二、需要向内部公开的时限

1、机关财务及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2、其它事项七日内公开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内容要随着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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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

政务公开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切实加快我局公共服务型职能建设步伐,加强网站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宣传我局在各方面的工作内容和成果,确保网络运行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采集与报送

1、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信息采集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2、网络管理员统一负责网络信息的受理、登记、编号、审核、登录、运行工作,并明确网络信息员工作职责及信息报送途径

3、信息采集单位报送的政策信息、业务信息和队伍建设等信息的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可靠并附电子文本,按规定报送途径及时报送

4、信息采集单位所采集的信息必须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信息

二、信息的编辑与审核

信息采集单位的信息需要登录网站,必须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1、信息采集单位报送的信息,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

签字后由网络管理员将信息登录上网。

2、对外发布的重要公告以及涉及全局的重大信息,应当由主管负责人审阅后发布

三、发布时限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经报送并审核签发后,网络管理人员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录入。

四、信息更新

1、信息采集单位应时刻注意本单位的信息动态,一旦发现有超时、过期、失效的网上信息,应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调整、更新

2、已登录上网的信息有新的动态需跟踪报道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审核登录

3、需要网上公布的信息,必须是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未经领导批示,或属于内部掌握的信息,不许登录上网

五、责任追究

1、对应及时报送而没有报送的,应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对过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造成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2、上网信息必须严格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准登载。对不履行上述审批手续或未通过网络管理办公室而自行擅自登载信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审批手续不健

全而登载的,要追究网络管理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其他

1、有关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事指南和审批许可办证结果等依法必须及时公布更新的业务信息,由业务部门负责采编、审查并在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中录入,通过数据同步技术在网站上发布

2、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

第三篇: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各村委会应当根据第

(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乡(镇)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3、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各村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各职能部门、村、社区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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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永仁县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