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及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部署与工作要求,区政府决定于4月22日至7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为确保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范围

此次督查覆盖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各乡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化工、冶金铸造、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电力、船舶修造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四)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六)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暴雪、雷电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七)分类评估中确定为c类和d类的企业

(八)近年来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

三、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保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二)督查的重点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8、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三)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危险化学品、冶金铸造、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领导,确保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部署、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区政府成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专项督查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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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动员,部署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规范督查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一线,加强督查指导。督查行动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做到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坚持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与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各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及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相结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互相推动,互相促进。督查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直言提出问题,跟踪解决问题,保证督查活动取得实效。

3、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第七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教育和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运用典型推动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4、加强综合,搞好反馈。认真做好督查工作的信息整理和报送工作。各街道(乡)、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制订的专项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区安委办备案,并在每周五向区安委办书面上报一周督查工作开展情况,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要一事一报。各生产经营单位于5月20日前将本单位自查实施方案报所在街道(乡)、开发区安委办备案。区安委办将通过简报形式通报各地督查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并于每月底向区政府报告当月全区督查工作情况。各街道(乡)、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督查工作总结,务必于7月22日前上报区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