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应急工作预案
**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和食用油(以下统称粮食)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衡水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和。衡水市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粮食应急状态与分级
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国家级应急状态、省级应急状态、重大应急状态、较大应急状态、一般应急状态五个级别:
(1)国家级应急状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2)省级应急状态。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3)重大应急状态。按照。衡水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4)较大应急状态。主要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向上级请求协调支援,并负责具体应急处置的情况。
(5)一般应急状态。在本县的局部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县政府要按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响应主体和相应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1.4.2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先部队、后地方,先前方、后后方”的原则,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粮食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工作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仓储、加工设施、设备和供应网络,避免资源浪费。各部门应当及时交换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县粮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统计局、县物价局、县卫生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政府办公室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武装部、**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粮食局局长担任主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发展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商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
2.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各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向市和驻景武警中队报告(通报)有关情况,请求支援帮助;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形势,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核实、汇总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
的奖惩意见;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对县内外的粮食供求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应急状态下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及征用社会商品粮的建议。
(2)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3)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的相关经费。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动用县级储备粮计划。
(4)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电力和公路运力的调度;县发展改革局要协调铁路部门及时落实县内部署的涉及铁路运输的调拨任务,优先保证在应急状态下粮食加工和运输工作的需要。
(5)县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出现较大波动。
(6)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7)县卫生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检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注入市场。
(8)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9)县物价局负责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10)县审计局负责对用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项资金(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县监察局负责查处粮食应急状态下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12)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4)县武装部、**武警中队负责提供应急时部队粮食需求情况,并协同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军粮供应保障工作。
(15)其他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监测、预测与应急报告
3.1市场监测与预测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应当建立全县粮食市场行情、供求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系统,通过对县内外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储备和国内外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预测对本县粮食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建议。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3.2应急报告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
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
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指导有关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粮食市场。
4.1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2省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省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3重大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衡水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市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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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