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问责改制方案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促使各镇办和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围绕“一区、两中心、三产业”建设生态经济强区的目标。依靠制度创新和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面促进和保障我区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行时间

本方案自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至年7月31日。

三、具体要求

(一)本方案所称的安全生产问责制,是指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镇办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要求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向有关镇办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警告:

1.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出同期区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2.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

3.发生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向有关镇办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起问责:

1.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

2.30日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发生一起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4.根据国家机关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5.其他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

(四)区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问责小组,按照本方案规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安全生产问责小组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和区监察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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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一)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十二)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