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登记后续管理风险建议

为加强一般纳税人后续管理,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结合现行规章、制度,针对一般纳税人管理各环节中的风险要点,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登记环节业务概述:

对提出申请并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风险要点:

(一)“应当”和“可以”提出申请的风险应当提出申请的情况: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3.按照政策规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适用本业务。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可以提出申请的情况: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风险管理建议:

1.对应当提出申请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履行告知的义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8号))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年应税销售的监控,对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履行告知义务。

对按照政策规定必须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办理税务登记环节及时告知纳税人,并督促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程序。

(二)实行辅导期纳税管理的风险实行辅导期纳税管理的条件:

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风险管理建议:

对新登记实施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三个条件,缺一即不得实施辅导期管理。

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辅导期管理的,须满足四个条件之一,同时应有相关处理决定文书,方可实施辅导期管理。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起的风险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风险管理建议:

纳税人科自行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即申请当月或认定的次月,生效之后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提前告知,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认证抵扣。

(四)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的风险业务概述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风险管理建议

通过调阅征管系统内的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核实纳税人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调阅申报征收信息,核实是否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五)税源日常管理风险提醒

对新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登记纳税人信息,结合管理实际,组织人员对新登记一般纳税人开展调查,重点了解新登记一般纳税人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能力、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建立一般纳税人信息档案。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环节

(一)专用发票票种核定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受理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种、单次(月)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流转流程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于1个工作日内转税源管理部门调整。税源管理部门4个工作日内办理,同时还应设定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并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风险管理建议:

1.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提供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完整的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于1个工作日内转税源管理部门调整;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结合纳税人经营实际,合理核定票种票量。其中:对新开业的商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应量不得超过25份。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3.税源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对新申请纳税人组织开展实地查验

4.税源管理部门应结合纳税人经营实际,合理设定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并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其中离线开具时限不得大于168小时,离线开票累计限额不得高于开票限额×月购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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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增值税税负的相关指标,建立增值税风险预警体系。根据行业最低税负预警指标,对低于税负预警下限的涉农风险企业,约谈法人、财务人员,要求其说明低税负的理由,理由不充分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

2.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税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企业开展风险评估。第一,企业的生产厂房、主要生产设备和工人数量等所反映出的生产能力与企业的销售规模是否匹配。第二,企业生产货物的投入产出比、原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月产量和销售量等指标是否正常,是否超过同一行业、同类产品的正常范围。第三,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对有大额现金支付、期末应付账款巨额挂账、委托付款以及其他资金结算异常的企业,要查明原因。第四,对购货额或购货价格异常、购货资金异常以及销售额变动率异常的企业,要将其购销价格、购销量等信息与同类企业信息进行比对,重点核查其购销业务是否真实,账实是否相符。对评估情况异常而企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存在虚开嫌疑的,应暂停供应增值税发票,收缴企业留存的增值税发票,同时可暂扣其“两卡一器”,待排除企业虚开风险后再行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