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职业风险防范分析
1在工作环境中法医病理工作者的风险及防范
法医病理的工作内容就是处理跟死亡相关的案件。在死亡现场可能仍然存在造成人体死亡的危险因素,比如电击死亡的案件,其现场可能仍存在漏电的情况;中毒死亡的案件,其现场可能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因此,法医病理工作者在勘察现场时,保持足够的警惕性是非常必要的。首先需要了解案情,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护措施;对于案情不清的,应做好充分的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勘察。在尸体检验过程中,法医病理工作者可能暴露于病毒、细菌等生物性危害因素中[5]。比如乙型肝炎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毒等。我国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在普通人群中为10%,在吸毒人群中高达70%;结核病和艾滋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也显示近年发病率急剧上升。因此,在尸体检验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生物安全防护措施》《消毒技术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在脏器处理、取材、包埋和染色等病理常规技术操作中,法医病理工作者均会接触甲醛、二甲苯等有毒有害气体,长期接触将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因此,选择有效的防护措施,比如保持作业环境的通风或在通风橱中工作等,对减少职业性损害也是特别有必要的。
2在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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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1在案件接待告知等程序中的风险及防范。在案件受理环节,由鉴定人通过询问办案人员及查阅委托书或委托资料,明确委托事项是否在鉴定中心业务范围之内,委托目的是否与送检资料相符,鉴定中心是否有能力完成该项鉴定任务,委托的程序是否合法等,以防因超范围执业或程序不合法等导致的风险。同时建立鉴定风险提示制度,让委托方及相关当事人仔细阅读《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明确鉴定存在的风险,避免当事人因盲目鉴定或对鉴定意见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而引起后期对鉴定意见不满意的风险。通过告知还可使鉴定各方明确法医病理的鉴定内容,尤其是需要解剖并提取脏器进行检验,以及鉴定结果的不可预知性。同时也应该告知当事各方在鉴定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在鉴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纪律,比如不允许照相、不允许录音等。鉴定过程中,当事各方均高度紧张,对鉴定人的言行举止均异常敏感,常常由于鉴定人某个不经意的举动或言论引发后期的纠纷。鉴定人应及时完成各项签字工作,如告知书的签字,尸体检验在场人员签字,检验完成后尸体及检材交还的签字等,避免后期出现纠纷时,鉴定人拿不出自证清白的证据。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保持鉴定的严肃性,保持对死者的尊重和对死者家属的同情,不允许嬉戏打闹和做与鉴定无关的事情,保持言行举止的适时性。3.2在鉴定材料管理中的风险及防范。在检验过程中应客观描述、详细记录检验所见,尤其是重要的阳性和阴性改变;记录应清晰,避免歧义。提取的生物学检材,应详细记录样品名称、数量、形状、时间等信息,以备溯源。死亡原因鉴定涉及的环节多,周期长,检材和档案资料在流转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力易导致损坏或丢失。如由于检材标识不清而发生混淆,检材保管不力而造成丢失,对于一些体积小的检材易发生漏检等。因此,需强化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唯一性标识制度、检材核对制度和档案流转制度等,保障鉴定质量,避免出现鉴定差错[19-21]。3.3在鉴定时限管理中的风险及防范。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医病理鉴定一般时限为30个工作日,疑难案件可以适当延长。由于法医病理案件的解剖、固定、取材、脱水、包埋等程序相对较多,对于涉及多学科的案件,还需进行病原学检测、毒物检测及生物化学检测等,鉴定工作量比较大,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因此,要求鉴定人应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度,及时处理,以免造成因超时而投诉的事件发生。3.4因鉴定人职业道德的风险及防范。法医鉴定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决定案件的性质和赔偿的数额,因此成为当事各方博弈的焦点,各方会千方百计地腐蚀鉴定人以获取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意见。在糖衣炮弹之下,难免会有意志不够坚定的法医病理工作者。因此,法医病理工作者不仅须具备与职业需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只有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才能坚持公平、公正的职业内涵,远离被腐蚀的职业风险[22-23]。
4展望
职业风险的来源是多变的和不确定性的,对于如何化解法医病理工作者的职业风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①强化法医病理工作者的职业风险意识,对鉴定风险要进行有效防范,及时作出预案;②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细化操作指南,对于无法达到鉴定条件的,要敢于得出的无法明确死亡原因等鉴定意见;③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进一步强化鉴定人的自我修养,防微杜渐,将鉴定风险降到最低;④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建立,规范鉴定人行为[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