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的,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未经备案的环评机构不得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

第四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备案的行业类别、有效期限内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环评机构的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内的机构向环境保护部申领、延续或变更环评资质的,需预先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实际情况,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初审意见。

第六条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内的机构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后,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外的甲级环评资质机构、业绩较好的乙级环评资质机构可以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原件报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查验:

(一)环评工作备案申请表(统一制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四)环评机构所有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五)能够表明最近一年时间内工作业绩的文件材料;

(六)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外的环评机构,需提供注册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推荐信,证明文件应明确该机构近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记录等

经查验合格的文件,将复印件装订成册留存,原件退回。

第八条对于申领环评资质、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实行集中受理,统一考察,并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第九条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向经同意备案的环评机构签发备案文件,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环评资质编号、评价范围、法人代表、机构地址、备案行业类别及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已备案的环评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业绩报告表。第十一条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环评业务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并公布在河南省备案的环评机构名单。

第三章环评机构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社会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环评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未取得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环评岗位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第十四条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主持。环评文件编制的审核、主持以及各章节、专题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主持环评文件编制的环评工程师必须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并负责汇报环评文件的主要内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需事先征得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环评机构对环评结论负责,不得隐瞒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编造数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实施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七条环评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严禁擅自降低或提高环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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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主题词:环保环评管理办法通知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抄送:环境保护部,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