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制度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医疗需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45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着力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

(二)坚持保障水平和方式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

二、统筹层次和实施主体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各县(区)行政区域为统筹地区,分别管理、独立核算,并以各县(区)为统筹单位组织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本市全体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具体对象为: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在就业年龄段无医疗保障的城镇非从业人员;

(三)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资金筹集

按照个人(家庭)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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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组织和实施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普陀区在2007年6月底前开始试点,普陀山城镇户籍居民纳入普陀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范围。全市在2007年12月底前全面推开。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资金投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制定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及时提供户籍信息。民政、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引导城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积极参保。各级政府要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扩面工作纳入对有关部门工作的目标考核之中,考核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

各县(区)要构建工作网络和工作平台,建立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创新工作机制,以适应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需要,尽快实现我市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