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基层医疗机构改革指导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建立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持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提高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幸福”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稳妥有序推进。强化政府职责,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进一步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2.坚持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机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的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3.坚持绩效考核,提升服务效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的绩效考核制度,促进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的转变。

4.坚持群众受益,体现以人为本。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逐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任务目标。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等新的体制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机构职责。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1.乡镇卫生院的职责。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等工作,对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提供与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二)核定机构编制。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执行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确定岗位数量和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各区(市)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区(市)为单位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三)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岗位为主体,优先满足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专业和中医药岗位需要。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90%。其中,乡镇卫生院用于全科医师、公共卫生专业、中医药岗位分别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20%、20%和10%,并逐步到位。

(四)实行竞聘上岗

1.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聘任制和任期制,由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按规定程序连续聘任。

2.其他人员的竞聘上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岗位的设置总量、专业类别、技术等级及数额要求,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做到定编定岗不定人,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进入的人员,以及通过各种公开招聘方式聘用的现职人员中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和其它具备同设置岗位专业对应的正规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均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下,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可优先聘用。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岗位任职条件关。凡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有准入要求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用全科医师、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中医药人员等急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区(市)要结合实际,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明确竞聘人员范围、确认竞聘人员资格、组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基本程序,确定岗位竞聘程序和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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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分类指导。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环节的检查指导。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要结合改革实施进度和遇到的实际困难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对改革滞后的区(市)和单位要加大指导帮助力度,必要时建立挂牌督导制度。要层层建立包保责任制,市级按照“一部门包一区(市)”的原则,实行包保责任制;各区(市)政府对辖区内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一名县级干部包干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

(四)加强责任落实,确保社会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关系到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建立健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防患于未然。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不能因改革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要制定工作预案,主动化解各类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引导,提高认识,把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运行新机制作为宣传的重点。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政策和取得的成效。要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力军作用。要深入挖掘推进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的新亮点、新举措、新成效,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