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篇: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生部人事部文件
卫科教发[2000]477号
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人事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
1991年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卫生部人事部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办公厅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
校对:敬蜀青附件: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
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
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
5.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6.评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八条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第十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六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办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解放军总后卫生部、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本系统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在做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章考核、登记、评估
第十九条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卫生部直属单位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本单位签章的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的登记证或学习证明。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对积极开展和跃踊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护土(助产士)的继续教育暂依照《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卫生部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卫生部。
第二篇: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10〕8号【发布日期】
2010-01-21【生效日期】
2010-01-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
(一)学分分类
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4、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的25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二、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上海市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二)ii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完成自学计划,写出综述并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5学分授予学分。
5、在经认可的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发表当年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学术刊物18—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物(issn)6—4学分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市级学术刊物5—3学分
地市级学术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6、科研项目与科技成果: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或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立项或通过鉴定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或成果类别课程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课题或成果类别课程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2345
国家级课题或成果109876学分
省、部级课题或成果87654学分
市、厅级课题或成果65432学分
7、出版医学著作,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论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以上2—11项及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以上的卫生支农、进修或援外(援藏)医疗队,均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级别授予标准学分。
三、学分登记和验证
(一)学分登记
1、学分登记的有效凭证为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自学综述、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单位组织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证或登记证、进修证、考试成绩单等原始材料。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和单位组织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证明或登记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时数、考核结果、学分数、签章等。
2、学分登记由各单位负责,使用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及完成情况的有效凭证,证书的发放和使用按省人事厅《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单位应建立起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和学分登记管理制度,每年按期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存挡,并报有关部门验证。
4.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当将本人当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按单位有关学分登记的要求和时间安排,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当年所取得的学分情况(学分授予的佐证材料保存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根据不同的学分要求认定其学分完成情况。审核的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与授予的学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纪情况,是否完成年度学分要求等。
5.各单位根据审定结果,将卫生技术人员当年取得学分的各项具体内容和学分数,分类汇总登记到其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中;将其当年所取得的Ⅰ类学分、ii类学分、学分总数和完成情况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登记”页,登记内容为“xxxxx年Ⅰ类学分xx分、学分总数xx分”,加盖“完成”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按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汇总后,按《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评估试行办法》有关要求上报。
(二)验证
1、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分省、市两极。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验证外,各市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加班通知
2.加班申请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