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的,本单位应停止销售: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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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五条本单位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条款及对不合格食品的追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第六条本单位经常性检查经营的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对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