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城市考核和监督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城市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直辖市除外),且命名时间一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内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申报城市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省、自治区爱卫会方可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推荐材料包括:

1.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

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3.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

4.10个基本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5.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6.病媒生物防制三项达标文件;

7.上年度api指数监测汇总资料;

8.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推荐报告及考核鉴定意见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建立和逐步完善专家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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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累计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卫生城市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

“国家卫生区”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