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城镇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小城镇建设发展较快,在小城镇的规划、开发建设以及管理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这些档案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是小城镇进一步发展的依据与凭证,也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好小城镇档案,对于保存历史记忆、方便工作查考、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据调查,目前我市有些小城镇在档案的收集、归档、移交、保管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为各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致使一些小城镇档案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应当归档的档案没有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特别是大量的基本建设工程档案还滞留在开发商、建筑商手中,有的小城镇甚至出现了档案流失现象,给小城镇的开发建设和管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为了确保小城镇档案的齐全完整,使之更好地为小城镇的建设、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北京市小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小城镇档案工作纳入镇政府工作日程,并明确领导分工。镇综合档案室要切实履行对小城镇档案工作的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及监督、指导职能。

二、小城镇档案主要是指在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目前,其主要内容有:小城镇立项、规划、审批材料;各级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材料;小城镇用地及拆迁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材料,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工程材料;工业开发区建设、招商引资形成的文件材料;户籍、物业等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镇综合档案室要将小城镇开发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纳入归档范围;明确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档案资料向镇综合档案室移交,明确建筑施工单位将一套完整有效的基建竣工图向建设单位或镇综合档案室移交,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四、镇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成立独立的综合档案室,负责接收、保管、提供利用本管委会形成的档案。其档案工作接受镇综合档案室的监督、指导。开发区管委会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或档案保管条件较差、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其档案可由镇综合档案室代管。

五、区县委、办、局等单位形成的涉及小城镇建设的档案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

六、区县档案局要依法履行对本区县小城镇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篇: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广大农民自己动手,建设家园,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共建农民住宅85亿平方米,有50%的农户迁入新居。同时,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促进了原有小城镇的改造发展,带动了一批新型小城镇的兴起,为我国农村加速发展

二、三产业,就地转移剩余劳动力,繁荣经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小城镇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统一规划和积极引导,盲目乱建、浪费土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小城镇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党中央、国务院对小城镇建设工作十分重视,把积极引导和加强小城镇建设作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今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引导乡镇企业在小城镇适当集中,使小城镇成为区域的中心”,“在稳步发展农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农村

二、三产业,搞好小城镇建设”

小城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一定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乡镇企业的崛起和迅速发展促进了城乡经济运行的一体化,农业、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并举和繁荣兴旺,形成了农村新的产业格局。大批农民进镇务工经商,推动了小城镇的发展,促进了人流、物流、信息流向小城镇的聚集,要求小城镇相应改善各项基础设施,提供生产、生活和投资的环境条件。因此,要逐步加强小城镇建设,改善和强化小城镇的综合作用,发挥整体功能,增强其对周围地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加强小城镇建设,有利于节约土地、节省投资、提高公共设施利用率。加强小城镇建设,便于信息传递、经济技术交流,有利于吸收资金、技术、人才,促进

二、三产业发展和改善居住条件,更好地带动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小城镇建设,也是巩固和发展农村改革成果的需要,对于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促进农村市场体系的发育,推动乡镇企业连片集中发展和上规模、上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提高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一定要把小城镇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二、全面规划,依法管理,促进小城镇建设的健康发展小城镇建设必须首先搞好规划,要按照逐步实现农村现代化的要求,规划和建设小城镇。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小城镇建设工作进行认真研究,特别是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小城镇进行综合分析、排队,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确定重点发展的小城镇,作出全面的规划部署。

对于沿路、沿江河、沿海、沿边境等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较好、乡镇企业有一定基础或农村批发和专业市场初具规模的小城镇,要首先有重点地抓好规划和建设。小城镇的规划设计要因地制宜,要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小城镇,不搞“花架子”,着重规划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环境保护,为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乡镇企业要适当集中、合理布局。各项建设要量力而行,统筹兼顾,近远结合,分步实施。建制镇要根据《城市规划法》、集镇要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小城镇规划建设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使用土地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绝不允许没有规划或不按规划乱占滥建、浪费土地。

三、深化改革,理顺体制,努力提高小城镇建设服务水平小城镇建设管理体制,决不能再走以往城市规模越大、政府包袱越

重和城市人口越多、财政补贴越多的老路,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精神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精兵简政的原则进行改革,实现精简、统

一、高效的目标。在管理内容上,要从规划实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到竣工验收、发放房地产证的全过程实施一条龙管理。

小城镇其他方面的管理体制也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深化改革。要探索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办法,培育和发展市场,鼓励兴办

二、三产业。要积极探索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不断提高小城镇吸引力和凝聚力,搞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四、以科技为先导,提高小城镇建设的科技水平小城镇建设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近几年在农村开展的星火计划等工作,对促进农村的科技进步以及小城镇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要继续抓好。要进一步发挥科技进步的作用,围绕生态环境保护、抗御自然灾害和新型能源、新型建筑材料利用及方便人民生活等问题,在村镇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新技术、新材料。要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科学研究、适用技术的推广和技术立法工作,继续做好支持和鼓励大中城市科技人员到小城镇工作。要

组织好小城镇建设急需的规划建设管理人才的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小城镇科研队伍的建设。

五、加强领导,抓好试点,推动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小城镇建设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严格防止不顾主客观条件一哄而起,遍地开花。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先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小城镇建设的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县要有重点地抓一至二个试点,使之在小城镇建设进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切实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小城镇建设要积极予以支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篇:小城镇建设管理意见董志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董志镇陈户

工作站小城镇管理的决定

陈户工作站、胡同赵村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开展的“城市管理年”活动,提升董志城镇整体形象,创造良好的生态宜居环境,打造一个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中心城镇,推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镇政府会议讨论,对董志镇陈户工作站小城镇管理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城镇管理,陈户工作站城管环卫工作交由董志镇城管环卫所统一管理,配备一定的城管、环卫人员,对城镇环境卫生实行全天候保洁

二、加强市场管理,对陈户工作站小城镇范围内的所有沿街商业门店、摊点、市场从2012年3月12日起,不再收取卫生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由再进行收费

三、沿街各机关、学校、商业门店等严格实行门前“六包”责任制。对各机关、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划定环境卫生整治区域,每月开展一次卫生大扫除活动。

四、日常城管环卫工作由胡同赵村管理,陈户工作站监管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第四篇: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1.06.2

2【法规类别】

环境保护

【全文】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67号

【实施日期】

2011.06.22

【唯一标志】

1729112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

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小城镇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示范小城镇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建成生态镇作为工作目标,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亲自抓。制定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的工作计划、方案,并定期检查落实。配备专职

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编制和完善小城镇环境规划

编制和完善小城镇环境规划是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创建生态镇的必要条件。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同时,应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修订小城镇环境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衔接。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应遵循”三区联动”的原则,统筹考虑市政及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示范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农民居住社区三区建设应体现节能、环保、生态理念,实现能源多级利用、污水及垃圾综合处理与再循环利用。

2011年6月底前,第1至3批示范小城镇要全部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2011年10月底前,第4批示范小城镇要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环境规划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由示范小城镇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一)示范小城镇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开展建设。对已经批准的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示范小城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服务天津发展的通知》(津环保管〔2010〕45号)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建设项目有重大调整的,应进行补充或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并报批。

(三)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

(四)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等有关要求,统筹协调示范小城镇农民还迁住宅区、复垦区、出让区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建设问题,严格做到”三同时”,保证示范小城镇内所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配套完善

四、依法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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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和集镇建设用地按批次审核上报后,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做好征地公告工作。建设用地批准后,具体项目用地按审批权限报批,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做好服务工作。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计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对城市和集镇建设项目立项、选址、用地审批、工程开工等负有直接责任,凡不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工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者,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