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关于缓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请示

附件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

编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制二○○八年五月甲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乙方:(采矿权人)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效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甲乙双方签定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按照《办法》规定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核定、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和保证金返还等相应管理工作

2、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确实保护好我区矿山地质环境

二、乙方责任

1、按照《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交纳保证金总额万元,首次应交纳万元,余额按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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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

(章)(章)二○年月日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