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关于缓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请示
附件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
编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制二○○八年五月甲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乙方:(采矿权人)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效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甲乙双方签定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按照《办法》规定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核定、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和保证金返还等相应管理工作。
2、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确实保护好我区矿山地质环境。
二、乙方责任
1、按照《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交纳保证金总额万元,首次应交纳万元,余额按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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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
(章)(章)二○年月日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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