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财文字〔1998〕11号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单独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共同解决。

第四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

第五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部门)使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国家文物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

第七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保护、安全消防;

二、国家重点博物馆和国家重点文物库房维修、安全消防;

三、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重要考古发掘项目的发掘及资料整理;

四、国家征集和收购三级以上(含三级)珍贵文物;

五、经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消防;

六、出土重要文物和馆藏二级品以上(含二级品)文物的技术保护;

七、经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内容包括:

一、维修、保护及安全、消防费。主要包括材料费、设备购置费、调研勘测设计费、人工费、管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等。

二、考古发掘及资料整理费。主要包括人工费、设备购置费、占地补偿费、标本测试费、文物修复费、安全保卫费、资料(包括整理出版)费等。

三、文物技术保护费。主要包括前期试验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聘请专家费等。

四、用于经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三章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条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省级文物1

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地、市、县文物部门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时,均须逐级上报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一条在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前,省级文物部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博物馆和重点文物库房抢救、维修、保护、安全消防工程实施方案及预算,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二、制定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消防工程实施方案及预算,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三、提出本地区重要考古发掘项目的考古项目申请,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四、制定出土文物、馆藏

一、二级文物技术保护方案及预算,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凡跨年度且申请补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体、单项维修保护工程,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重大维修项目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方案及预算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的预算和工程进度情况,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表》(格式附后)的要求,提出年度申请补助的全部项目和补助金额意见,并附配套经费落实情况证明,申请文物征集补助的还应附征集文物清单,报送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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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和考古研究所等单位。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93)财文字第7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