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

白局发〔2010〕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局离休干部

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分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切实提高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皖卫离审[2004]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老字[2006]2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老字[2009]23号),结合分局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分局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执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待遇。缩短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报销周期,解决有特殊困难离休干部的就医之急。离休干部医疗费自2010年4月起经巢湖市医保中心按月审核后,由分局按月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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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定额节余奖励。根据皖老字[2009]23号规定,比照巢湖市同类人员,经审核后,分局离休干部年报销医药费总额未超过4000元的,结余部分支付给离休干部本人使用。

七、落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责任。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相关医院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范收费。使用政策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必须先向离休干部告知,并向所在单位说明;凡是搭车看病、搭车开药、以物充药、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追究经治医生和相关医院责任。

八、进一步提高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认识。分局离休干部为白湖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政策规定及时报销,意义重大。相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落实好离休干部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