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发布《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
门。
第五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
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
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
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成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是本专项资金的专家顾问组织,主要成员由我市文化产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为专项资金的资助、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和资助项目评审意见。评委会按照相对独立、封闭操作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规定和列入我市产业目录的文化产业门类,重点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的、有竞争优势的文化产业门类。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文化产业基地,包括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文化产业孵化基地、文化产业聚集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以及我市国家级、省级等各类文化产业基地;
(二)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
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项目补贴等四种资助方式。其中,项目补贴只适用于对文化产业基地的资助;银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和奖励则只适用于
对企业的资助。
原则上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专项资金的15%用于对文化产业基地的项目补贴;85%用于对企业的扶持,银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分别占对企业扶持资金总量的40%、20%和40%。
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重点扶持企业的资助要占企业扶持资金总量的65%以上。
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文化产业基地的项目补贴包括对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内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贴;对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的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对孵化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的资金扶持或奖励。对文化产业基地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须经市政府批准,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基地须经国家、省主管部门的批准,且均通过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验收或认证;
(二)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请资助的,必须获得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的立项批准,且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1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进入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从其入驻起3年内每年给予生产性用
房适当房租补贴;
(四)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评审认定,对新兴孵化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或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对企业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贴息。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的前1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非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
过100万元。
(二)配套资助: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推荐并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扶持企业,可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并根据获得资助项目的情况给予适当的
配套资助。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