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发〔20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2021年8月5日市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不断优化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有力推动文物资源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文物保护机构队伍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利用水平明显提升,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文物保护成果惠民效应充分释放,文物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彰显,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把打造成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发展的新高地。

二、重点工程

(一)实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

1.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实施《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建立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协调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自2022年起分级分批公布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编制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专项规划。推广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昌邑做法,在全市打造9条红色旅游线路。加强革命题材艺术创作生产,唱响红色主旋律。积极推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与党史党性教育、乡村振兴、全域旅游、城市品牌塑造有机结合、互促共进。(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党史研究院、市发改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2.编制文物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开展潍河、弥河东夷文化遗址群、齐长城文化景观带、莱州湾南岸盐业遗址带、田齐王陵(“两河两带一陵”)等重点区域文物资源调查,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加快编制杞国故城遗址、魏家庄遗址、程家沟古墓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着力实施寒浞冢、衡恭王墓等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和齐长城非遗博物馆建设等重点项目,推动文物保护成果融入精品旅游发展。(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渔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石窟寺及石刻文物保护。2022年完成全市石窟寺及石刻文物专项调查,争取设立省级石窟寺及石刻文物保护研究基地。加强驼山石窟、云门山石窟等勘察研究,实施保护利用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程,2022年实现安防设施全覆盖。实施石刻文献档案数字化项目。与“一带一路”沿线省份、国家和地区合作,组织学术研讨、交流展览等,打造石窟寺及石刻展示品牌,发挥好石窟寺对于推动对外交流合作、讲好故事的独特作用。(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4.做强“国际和平城市”品牌。加大潍县西方侨民集中营实物资料征集和研究,加快推进潍县西方侨民集中营旧址、坊子德日建筑群、廿里堡火车站、大英烟公司旧址等文保单位保护利用,筹建一战华工纪念馆,建设国际和平主题公园,争创省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外办,奎文区政府、坊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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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得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县级文物管理机构,对确有必要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在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立文物管理机构,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加强基层文物保护和研究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稳定。统筹综合执法力量,配齐配强专职文物执法人员。深化文博事业单位人事和职称制度改革。2021年建成市文博专家智库。在评先树优、人才工程评选、风筝都文化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推荐时,同等条件下适当向文博领域倾斜。认真组织文物职业技能大赛,积极发现培训人才。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通过学术交流、办学培训、引进培养、实习锻炼等,培养考古等专业急需紧缺人才。鼓励学院等驻潍高校在师资配备、课题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文博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社科联、学院,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落实工作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文物工作的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保护责任人直接责任。发生文物违法违规案件并被市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约谈的,列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扣分事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文物安全保护监管工作列为监督检查、巡察内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证据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