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特色文化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收集、保护、抢救、利用我市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色文化档案是指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浓郁*特色、反映*自然人文历程、能够体现*历史文化底蕴、有历史文化传承价值及资政育人作用、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实物、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特色文化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色文化档案工作;行业主管机关负责对所属单位的特色文化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有关单位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积极配合,促进特色文化档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政府鼓励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向市、区(县)档案馆捐赠反映*特色文化的档案资料;市、区(县)档案馆要加强特色文化档案的收集、征集工作,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特色文化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七条反映历代井盐钻探、生产、运销、管理等方面的记录。

第八条反映恐龙化石发掘、保护、上架、展览、研究、开发等方面的记录。

第九条反映彩灯设计、制作、展出、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记录。

第十条具有代表性的龚扇实物及反映龚扇的设计、制作、销售、传承等方面的记录。

第十一条具有代表性的剪纸实物及反映*剪纸的设计、制作、艺术价值、传承等方面的记录。

第十二条具有代表性的*扎染实物及反映*扎染的设计、生产工艺、销售、传承等方面的记录。

第十三条反映历代*文学创作、字画创作、出版、报刊等方面的手稿、字画、作品、出版物。

第十四条反映*的川剧艺术、杂技艺术、说唱艺术、民俗民间艺术等方面的剧本、剧照、创作资料。

第十五条反映具有*特色的菜肴、名小吃、盐商菜、盐工菜以及茶文化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反映*古建筑的设计、修造、维护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反映*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宗教文化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反映*会馆文化的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记述*历史面貌的各种版本的志书、族谱、家谱、村史、碑文、书刊、报纸等资料。

第二十条历代*及*籍的具有较深造诣的知名学者、专家、教育家、文学艺术家、获得国家级以上荣誉的体坛明星、大盐商、企业家等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反映名人生平历史的出生证、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履历表、申请书等资料;

(二)反映名人业绩的发言稿、出席会议的报告、典型演讲稿、论文、著作、学习笔记、各种证书、证章、奖品等资料;

(三)社会对名人的评价材料和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对其著作、作品、成就等的评价文章以及他人为其写的传记、回忆录、报告文学、事迹材料、追悼文章等资料;

(四)反映名人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五)名人日记、书信、题词、遗言、遗嘱、委托书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档案馆认定收集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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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扩大或缩小*特色文化档案归档、接收、移交范围的;

(四)涂改、伪造*特色文化档案的;

(五)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