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单
(吴江市商务局印制)
一、商务部出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从何时开始施行。
《办法》是商务部成立以来我国首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要求酒类经营者向登记注册地的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酒类批发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详细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保证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具有可追溯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三、未按时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的酒类经营者,经查出,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四、酒类经营者采购酒品应索取哪些资料。违规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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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商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酒类经营者若不配合商务部门检查,将受何种处罚。
《办法》的实施是强制性的,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办法》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酒类经营者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对违反规定者,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处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