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个出入境

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解决当前出入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工作逐渐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保证良好的出入境秩序,去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实施细则)。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充分认识修订两个实施细则对于维护我国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意义,将贯彻执行两个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尤其是边防出入境管理干警,都要熟知修订的内容,正确运用,严格执行两个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好这两个实施细则,我们制定了《执行两个实施细则修订内容的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执行两个实施细则修订内容的说明

两个实施细则共修订22条,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修订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修订13条。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修订内容的说明

主要内容。一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扩大因“私人事务”出境的定义,改为“非公务活动”;二是增加近年来放宽的主要措施,如第八;三是为了限制敌对分子出入境,增加一项规定,即对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活动的人,可以将其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四是为了有效地防范、制止非法移民活动,增加了对买卖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二条中“留学”的含义,既包含公民出国自费留学,也包含国家公派、单位公派留学。“非公务活动”是指除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派出执行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为执行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而派出的劳务人员和可直接实施管理的成建制工程劳务人员以外的各类人员的出境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活动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增加的条款。具体执行中可参照该法第八条第五项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后,原发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可依法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执行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处罚条款,应注意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相衔接,正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违法行为人如属过失行为,或违法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或虽参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但具有从轻处罚条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边防检查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如属主观故意,或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或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应按《补充规定》处罚的,以及在出入境违法行为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从严惩处。上述处罚条款适用于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民。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修订内容的说明

主要内容。一是为加强对外国记者的管理,有利于识别外国记者来华的身份,增加了外国常驻记者和经批准临时来华采访记者的签证字头;二是为了有效地制止外国人非法出境、非法谋职的活动,增加了对非法出境、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三是对处罚规定偏轻的,加重了处罚,以利于加强管理;四是对个别限制较严的规定。修改放宽。

第四条增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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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的拘留处罚,边防检查站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对港、澳、台人员和华侨的拘留处罚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批准。对国内居民的拘留处罚由边防

检查站做出裁决。边防检查站做出拘留处罚裁决后,将被处罚人交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罚款数额的批准权限是:2000元以下罚款(一人或数人一次罚款,下同),由边防检查站值班站领导批准。2000-5000元罚款由边检站站长批准。5000元以上罚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或来不及报批的,可以边执行罚款边报批。

边防检查站在做出处罚决定时,所需法律文书按照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入出境人员处罚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1〕32号)执行。边防检查站在执行罚款处罚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罚没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