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依法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变更、注销和备案登记,应当依据本办法办理登记。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监督管理由联合社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员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成员数应在3个以上;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合作社法》、《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章程确定的住所。联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与其成员使用同一住所;
(五)有符合《合作社法》、《条例》规定的成员出资;
(六)有符合《合作社法》、《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一般使
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对于成员跨省、市(州)的联合社,可以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对于成员跨县(市、区)不跨市(州)的联合社,可以冠市级行政区划名称。
第八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成员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成员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成员盖章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名称、主体资格证件编号和住所的成员名册;
(七)住所使用证明。联合社以其成员住所为办事机构的,无需申请人提交住所的权属证明,只需提交其成员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八)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的主体资格证件复印件;
(十一)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并带原件。
第九条变更、注销、备案登记联合社的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合作社法》、《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联合社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文书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合作社法》、《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社称谓。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条
本社性质。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经xxx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由xxx境内承认本社章程,从事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办社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服务三农,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己任,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本社地址。xxx县xx乡镇xx村。
第五条
本社具有法人地位,由自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各社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各社员单位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社员单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二章
社员第六条
本社社员为团体社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社章程,热心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社员入社的程序:(—)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批复。
1第九条
社员享有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社举办的与之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社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五)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条
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二)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管理;
(三)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承担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社办理退社手续。社员如果超过1年时间不履行本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二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
2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社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的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通过的章程和各项决定;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主任、理事会副主任;
(三)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社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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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向本社理事会或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三)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工作建议;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五)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决议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应10日内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会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第六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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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社员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搞好综合协调、检查与指导;
(二)研究探索我市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规范社员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社员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社员争取有利的政策,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国内外市场;
(六)及时为社员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社员社进行现代生产;通过牵线搭桥,帮助社员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使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
(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社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项目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八)搞好行业自律。社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遵守社会公德,要把增加农民收入放在首位,切实保护农民根本利益。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社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本社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合法、完整。
5第三十一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社员法人代表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社终止决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本社终止前,须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社经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副本无为县金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合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联合社名称:
合作社联合社。
本联合社住所:
。
第三条本联合社业务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成员及出资
第四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所占比例
,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
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
。
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经工商登记,并获得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发起成员,发起成员必须有5家以上,其他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利用并接受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联合社成员。
第六条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