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筑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并给予适当补贴原则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农村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个人缴费状况领取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制定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结算、养老金的发放和个人帐户管理,提供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等工作。各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协助和组织实施好本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16周岁以上,具有本县农业户口人员均可参加。

第五条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成熟且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相互转保。

第三章保险基金的筹措

第六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坚持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和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集体(经济实体)补助部分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怀远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二)独女或双女光荣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个人自愿的情况下,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支持金2000元不再发给个人,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县财政按缴费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以后由个人续保缴费,达到60周岁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现役军人义务兵服役期内,在个人自愿的情况下,政府给予补助的优抚费1800元不再发给个人,用于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县财政按缴费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退役后个人可续保缴费,达到60周岁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为体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县财政对参保农民,按个人缴费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参保人可根据年龄和经济条件,选择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标准。

缴纳方式。按月、季、年缴纳,也可一次性趸缴。

缴纳标准。根据本人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第四章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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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转借、挪用、侵占养老保险金的,由有关机关追回款项,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